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08-19
发文字号:
国资评价〔2003〕45号
发文机关:
国资委、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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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国资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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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资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 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促进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中央企业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 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0 年12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会计政策的可比性和谨慎性原则,基 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不仅有助于企业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利于企 业消化历史包袱,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做好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可靠基础。


二、《企业会计制度》从 2001 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到2005年止,用3年的时间在国有企业完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 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积极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 作,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知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的工作计划安排。


三、 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摸清“家底”,核实资产质量。各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作,通过清产核资 对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和形成的原因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将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一并进行 申报,由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处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奠定可靠基础;企业资产损失计入损益处理的,由国资委商财政部企业管理机 构审批。


四、 各中央企业在全面做好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计划安排,向国资委、财政部分别上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报 文件,由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审批。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 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的有关规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 报告;


(二)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 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 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四)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 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


(五)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 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等资料;


(六)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等。


五、为了解和掌握各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工作计划安排和可能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好分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安排,根 据国家资产损失认定的有关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我们设计了《企业资产损失情况摸底调查表》(附件1) 和《企业会计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表》(附件2),请各中央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如实填报,并于2003年9月10日前,将调查表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计 划,一并分别报送国资委和财政部(两份)。目前已经向财政部申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中央企业,应尽快向国资委补报有关申报材料和申报财产清查(清 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情况。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摸底调查表

image.png

附件:2.企业会计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表

image.png注:企业若有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应分别按不同会计制度统计户数,如: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户数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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