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机关服务中心、省供销集团公司: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审计制度》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2021年12月13日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职能,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吉林省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社”)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规,结合省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省社设立内部审计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由分管内审机构的领导担任组长,监事会办公室、财会审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相关人员构成。在省社党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社实际,指导省社审计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 省社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对公共资金、社有资产、社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第五条 省社全资、控股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有关内设机构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省社指导、监督下级社审计工作,有权对下级社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七条 本制度是省社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省社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与内部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及审计工作经验。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省社党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对全资、控股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有关内设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省社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省社党组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办理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职权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检查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文件、制度,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对省社机关和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省社全资、控股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省社全资、控股企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受人事处委托,对省社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省社党组决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方式可采取现场审计,也可采取送达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调查、询问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并获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重大审计事项或内部审计机构难以完成的审计事项,经省社主要领导同意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外部审计,具体实施按照《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省社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需要,年初制定审计计划,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社出资、控股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省社人事处出具书面委托书,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做好其他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方式和审计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对象,审计结果,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若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及时向党组汇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省社党组汇报审计情况,并根据省社党组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应采取措施,加强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挂钩,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八章 审计纪律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原《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审计制度(试行)》(吉合监字〔2016〕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