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地矿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2019年9月10日
吉林省地矿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地矿局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单位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单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组织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二级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投)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八)对本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九)办理本单位领导以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本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单位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单位有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有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并由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具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被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单位意见一并报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上报本单位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单位党组织、领导集团(或主要负责人办公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指导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地矿局内部审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领导、指导、监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所属地勘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总结、推广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审计事项应当报吉林省地矿局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一)单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重大财务异常及重大经营风险时做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吉林省地矿局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地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意见。
第三十条 本单位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单位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抗拒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权力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吉林省地矿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