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28
发文字号:
吉审发〔2018〕126号
发文机关:
吉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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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移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通知印发《吉林省审计厅审计移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规定了审计移送工作的相关规定, 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需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进行移送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并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计过程中要关注涉嫌违法犯罪和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并按时报审、送达和签收审计移送书,并遵守保密纪律。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林省审计厅审计移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审计厅

2018年12月28日


吉林省审计厅


审计移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实施审计(含审计调查,下同)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部门)作出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的事项,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审计移送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移送的重大案件线索一般要做到定性、定人、定责。


第四条  区别不同情况办理移送:


(一)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到被移送人所在单位同级监察机关查处;


(二)非公职人员涉嫌犯罪或者公务人员涉嫌非职务犯罪,或者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经济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到案发地公安机关查处;


(三)不涉嫌犯罪,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到被移送人所担任职务的同级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或者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移送到担任最高职务的同级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查处;


(四)应由主管(监管)部门(单位)或者政府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到依法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单位)或者政府查处。


同一应当移送事项只向一个机关移送。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移送到监察机关。


第五条  审计移送事项一般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


移送事项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但限于审计权限和手段不宜由审计机关进一步采取调查措施的,经沟通受移送部门(单位)同意接受移送的,可以办理移送,并在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注明未能查清的情况。


第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涉嫌违法犯罪和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按照规定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及时向主管厅领导报告,按照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拟移送的事项,按照规定将审计移送书代拟稿书面报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据资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根据审理意见修改后审计移送书报经总审计师、分管厅领导审核,提交厅业务会议审议后由厅长签发。


第八条  审计移送书连同相关证据资料(副本)送达受移送部门(单位),办理签收手续,并需取得送达回证。


移送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取得移送事项的办理情况,将受理部门(单位)立案、处理处分决定等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九条  对不宜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知悉的审计移送事项,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单独进行审计移送。


第十条  对需要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党纪责任的,直接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作进一步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的审计建议,由被审计单位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一般不再作审计移送。


第十一条  调查、办理审计移送的相关人员对知悉的移送事项和案件线索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移送事项和移送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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