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院属企业和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对院属企业、国有资本和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具体对象包括:院属全资企业;院属控股企业;院出资占企业资本总额比例不足50%,但是院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院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到有审必严。重点审计:院属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发展潜力和风险管控情况;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使用、资本运作、投资合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重点事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管控情况;公司法人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特别是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评价、问责和维护资本安全等职责履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经常性审计机制。对院属企业每3年至少审计一次,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
四、建立健全数字化审计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院属企业财务信息化水平,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经常性审计。探索现场审计作业与后台数据分析一体化的数字化审计方式;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前提下,探索对企业实施联网审计。
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推动院属企业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工作机制。
六、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机制。院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要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及时组织整改问责。加强对企业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