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10-24
发文字号:
吉农办财〔2014〕3号
发文机关: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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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通知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内部审计制度(试行)》。该制度强调了内部审计对于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和单位经济管理的必要性。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应遵守的职业规范。详细说明了内部审计的具体程序,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通知的送达、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报告的撰写和审核、审计决定的做出和执行等步骤。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4日起施行。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我委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经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附件: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委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省农委内部审计工作设在财务处,负责履行省农委内部审计职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所属单位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离任)进行审计;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五条  委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委机关及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活动及所管理项目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财务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审计机关对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检查工作。


2.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事项、内容、方式、目标、时间安排等。


3.对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4.对所属单位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5.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7.按照规定,组织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委机关及所属单位重要经济活动、重大经济事项、重要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二)委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审计部门对本单位的审计检查工作。


2.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所承担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向委财务处报告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内部审计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内部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结束,应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沟通反馈,并形成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三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核实,形成审计报告,报送主管副主任审定。


第十六条  审计组根据领导审定意见,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送被审计单位。


第十七条  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领导提出具体意见。在等待处理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4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吉农财字[2001]31号)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内部审计制度》(吉农财字[2008]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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