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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号公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
小竹前瞻: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 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 号》。规定了证券服务业务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认定,重要信息系统包括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关键业务系统和具备类似功能的信息系统等。
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
2.《〈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的立法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的立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