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航空运输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航空运输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航空运输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国际政治、地缘政治、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影响因素,披露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
相关行业发展状况和影响因素包括新增主要航线、票价调整、油价及汇率波动、竞争格局、市场发展趋势等。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飞机引进、航线布局、常旅客计划等关键经营数据的历史情况和未来规划,披露公司的盈利模式、经营特色和发展战略。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业务经营情况,包括航线网络、旅客运输量、客座率、综合载运率、飞机日利用率等营运效率指标。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航线或目的地情况:
(一)报告期末航线或目的地数目;
(二)报告期内新增、退出的主要航线或目的地;
(三)拟增加、退出的主要航线或目的地情况。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末机队整体情况,按照自行保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状况分类披露各飞机型号的飞机数量、平均机龄、飞机日利用率、有收入的飞行小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飞机及相关设备的引进和融资计划:
(一)报告期内引进飞机及相关设备的资金安排,包括自有资金、外部借款等;
(二)未来3个会计年度飞机及相关设备的资本开支计划、交付计划、相关融资计划;
(三)新增购买飞机的预估成本(目录价格)及收益。公司无法准确预估收益的,应当披露过去3年公司不同机型的平均营业利润;
(四)报告期内飞机的保养政策及成本;
(五)报告期内飞机的折旧成本。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飞行员培养及变动的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内机长、副驾驶及其他飞行员的增减数量;
(二)现役机长和副驾驶的年平均飞行小时数。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燃油价格波动风险情况,包括燃油成本占营业成本总额的比例、燃油成本波动对营业成本总额的敏感性分析等。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汇率波动风险情况,包括报告期末外币流动资产及负债、外汇汇率变动对净利润影响的敏感性分析等。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从事燃油或外汇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交易,影响重大的,应当结合相关交易的合同主要条款,分类汇总披露上述交易的持有目的、金额、套期保值效果、风险敞口、可能承担的最高损失额和相应的会计政策。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安全投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还应当披露事件的相关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调查结果及该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重大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和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面事故等。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披露以下行业具体会计政策和财务信息:
(一)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发展战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细化披露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二)报告期内公司处置飞机、发动机、高价周转件等重要固定资产的情况;
(三)固定资产资产减值损失或固定资产处置损失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和原因。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以列表方式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补贴或奖励收入,包括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先征后返、航线补贴、政府专项补贴或奖励等。应收补贴或奖励收入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披露是否存在政策变动及偿付不确定性风险。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性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或公司机票价格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签订新航线协议或其他协议,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调查进展情况,及时披露调查结果及影响。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飞机等交易时,可以使用“可用吨公里”指标替代金额指标计算所需履行的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以下主要经营数据:
(一)报告期内新增国内外主要航线;
(二)报告期内运力情况,包括现有可用吨公里、可用座位公里、可用货运吨公里、收入吨公里、收入客公里、收入货运吨公里、乘客人数、货物及邮件数量、客座率、货物及邮件载运率及综合载运率;
(三)报告期内公司引进及退役的飞机型号和数量;
(四)报告期末按照自行保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状况分类披露的各飞机型号的飞机数量。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旅客运输量:指运输飞行载运的旅客人数。
(二)客座率:指实际完成的收入客公里与可用座位公里之比。
(三)综合载运率:指运输飞行所完成的运输总周转量与可提供吨公里之比。
(四)飞机日利用率:指在册飞机在每个营运日的实际飞行小时。
(五)可用座位公里:指飞行公里数乘以可出售座位数。
(六)可用吨公里:指飞行公里数乘以收费载运的可用收费载运吨位。
(七)收入吨公里:指飞行公里乘以收费运载吨位量。
(八)收入客公里:指飞行公里乘以收费旅客人数。
(九)可用货运吨公里:指飞行公里乘以可载货物及邮件吨位数量。
(十)收入货运吨公里:指飞行公里乘以收费运载货物及邮件吨位。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