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2-02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6〕7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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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

小竹前瞻:该文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水的生产与供应业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该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应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包括对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及地方政策的影响,主要的经营模式,产能与开工情况,销售信息,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重大收购、出售和关停子公司或项目情况等信息的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水的生产与供应业(以下简称水生产供应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水生产供应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水生产供应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环保政策、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分项披露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等主要业务板块的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


相关行业发展状况信息包括行业市场规模、经营区域、竞争格局、市场发展趋势等。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的经营模式。公司可以使用表格、图片、流程表、列举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公司采用自主投资运营模式、BOT(建造-运营-移交)模式、TOT(移交-运营-移交)模式等多种经营模式的,应当分别披露各经营模式的运作方式、不同模式下的业务范围、公司拥有的资源、盈利方式等。


公司已在前次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其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未进行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查询索引。报告期内发生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产能与开工情况:


(一)按照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业务板块分项披露的产能、产能利用率情况;


(二)按照地区(分省、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划分大区或对地区进行细分,下同)分项披露的产能、报告期内新投产规模、在建项目的计划产能及预计投产时间。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销售信息:


(一)按照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等业务板块分项披露的销售收入、成本、毛利率、同比变化、各客户类别销售结算方式及报告期内调整情况;


(二)按照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业务板块分项披露的各地区、各客户类型的平均水价、定价原则及报告期内调整情况。公司有明确调价机制的,还应当披露调价机制主要内容。


第六条上市公司从事自来水供应的,应当披露主要采水点水源水质情况。公司可以引用环保部门关于水质的定期监测数据。


第七条上市公司从事自来水供应的,应当披露自来水供应情况,包括供水量、销售量、产销差率,以及前述数据的同比变化和原因,并说明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资本性支出计划总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及项目投入情况。


项目投入情况包括项目经营模式、项目总预算、项目进度、报告期内投入金额、累计实际投入金额及项目收益情况等。项目进展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收购、出售和关停子公司或项目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条上市公司经营所在区域出现水价调整,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水价调整的相关情况和进展。具体披露时点包括:


(一)公司提出调价申请时;


(二)履行听证程序时;


(三)政府批准执行时;


(四)其它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时。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收购子公司或投资新建产能,影响重大的,除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新增子公司或项目产能情况、销售结算方式、平均售价、定价原则、调价机制、预计投产日期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自来水供应或污水处理项目产能、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原因和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或地方环保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披露公司执行环保政策要求的经营性、资本性支出和预算。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因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故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的内容、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被要求停产整改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披露对公司当期自来水供应量、污水处理量等经营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主要经营数据,包括按照地区分项披露的报告期内累计自来水供应量及均价、污水处理量及均价。


第三节 附则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从事水务工程施工建设业务,且相关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30%以上的,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相关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十七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产销差率:指自来水供应企业提供给城市输水配水系统的自来水总量与所有用户的用水总量中收费部分的差值占总供水量的比例,计算方式为:产销差率=(供水量-售水量)/供水量×100%。


(二)自来水供应产能利用率:指实际售水量与自来水供应产能之比。


(三)污水处理产能利用率:指实际污水处理量与污水处理产能之比。


(四)重大变化或重大事项:除《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规定的披露标准外,还包括上市公司的自来水供应量、污水处理量、自来水售水价格或污水处理价格等经营指标的变化累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自来水总供应量、总污水处理量、自来水均价或污水处理均价10%以上的重大变化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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