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QFII、RQFII登记结算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QFII、RQFII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安排,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关于执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修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形成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
本指南于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其中QFII、RQFII参与股票期权、债券回购业务相关登记结算安排于证券交易所开通相应业务时生效),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