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5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8〕21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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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号公告】《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

小竹前瞻:本文是关于商业银行担任中国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的监督管理规定。商业银行需获得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开展存托业务,同时需符合多项条件,包括资本净额、境外机构数量等。商业银行应严格履行存托协议,确保存托业务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垫资、融资或担保,且从业人员不得进行存托凭证交易。监管机构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存托业务实施持续监管,并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现公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

2018年6月15日


附件:《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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