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4-10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7〕120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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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与交易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小竹前瞻: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与交易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行人需在发行日前提交并披露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债券可上市交易,发行人需签订上市协议。债券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重大诉讼事项、影响债务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登记、存管、结算及兑息兑付等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相关单位:


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安排,政策性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试点公开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政策性金融债”)。现将政策性金融债在本所公开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前向本所提交并披露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发行办法、承销主协议(若有)等文件。


二、发行人可以采取招标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采取招标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办法中明确招标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投标方案等内容,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政策性金融债确定发行价格、利率或利差后,发行人安排部分政策性金融债直接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本所技术系统提供网上发行服务并在确定的时间内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办法中明确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的具体安排,包括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时间、认购及成交确认方式等内容。


四、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后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于首单政策性金融债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格式见附件)。


五、政策性金融债在本所交易,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则。


政策性金融债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标准券折扣系数及折算率参照国债执行。


六、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二)可能影响债务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因特殊原因,发行人无法按时披露第(一)项信息的,应当向投资者公告延期披露的说明。


七、政策性金融债附赎回及其他与发行人相关的含权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债权登记日的5个交易日前发布提示性公告。


八、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应当在本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


九、政策性金融债的登记、存管、结算及兑息兑付等,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十、本所对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上市交易的收费标准及方式参照国债的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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