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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4-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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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

小竹前瞻: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旨在支持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并规范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运作。该指引规定了基金销售的法律和规定依据,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同时,该指引还适用于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提供的份额登记和销售数据流转等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规范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公司通过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为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提供份额登记、销售数据流转等服务时,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开通与数据流转


第三条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开展销售业务前,内地管理人指定的香港销售机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申请销售机构代码。内地管理人、香港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有关流程要求办理加入TA系统的手续。同时,内地管理人应与本公司签订协议;香港销售机构应与本公司授权的香港子公司签订协议。


第四条香港销售机构应直接或间接接入本公司TA系统。以间接方式接入的,本公司视通过相关间接传输实体送达的互认基金业务数据为香港销售机构的有效业务数据,并据此办理相关业务;本公司送达香港互认基金业务数据至相关间接传输实体即视同送达至香港销售机构。


第五条内地管理人、香港销售机构应对发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公司不对接收并传输的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本公司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 账户业务


第六条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可由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的代理人(以下简称“香港代理人”)、香港销售机构或其他合格实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内地互认基金的香港持有人(以下简称“香港持有人”)。


第七条内地管理人应当自行审查香港持有人的开户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香港有关法律法规对香港持有人的投资者适当性、反洗钱义务履行等资料,并应确保香港持有人符合相关资质,及香港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本公司不承担与香港持有人材料审查相关的任何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根据内地管理人的申请,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内地管理人认可的香港持有人开立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账户,分别用于记录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的基金份额,以及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


第九条本公司不承担向内地管理人或其他主体提供香港实际投资者的任何账户资料和明细份额等数据的责任。


第四章 日常业务处理


第十条内地管理人应自行确定下一共同工作日互认基金的开放状态,并发送至本公司。香港销售机构在内地非工作日发送的交易申请,本公司于下一共同工作日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内地管理人如需对申购和赎回申请进行比例确认或部分确认,应事先与相关香港销售机构沟通并达成一致。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香港持有人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基金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第十三条内地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自行控制是否暂停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


第五章 申购业务


第十四条内地互认基金的申购费率可以由内地管理人通过费率参数设置或由香港销售机构通过交易申请申报设置。本公司首先按照香港销售机构申报的费率(可为0)计算申购相关费用。如香港销售机构未申报申购相关费率,本公司按照内地管理人设置的费率参数计算申购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申购业务处理流程如下(T日为共同工作日):


(一)T-1日20:00前,内地管理人将基金行情数据(T-1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和T日开放状态)发送至本公司。非共同工作日,本公司不接收内地管理人发送的互认基金的基金行情数据。


(二)T日8:00前,本公司将T-1日接收的基金行情数据发送至香港销售机构。


(三)T日19:30前,香港销售机构将T日申购业务申请发送至本公司。


(四)T日20:00起,本公司收到香港销售机构T日申购业务申请后,对申购申请数据进行格式检查,生成预确认数据发送至香港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检查预确认数据,如发现数据差错、遗漏或其他异常,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五)T日20:00起,本公司收齐该内地互认基金全部销售机构T日申请数据后,根据基金净值进行申购交易处理,生成待确认数据发送至内地管理人。


(六)T日下一内地工作日11:00前,内地管理人将确认数据返回本公司。


(七)T日下一内地工作日15:00前,本公司根据内地管理人返回的确认数据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将相关业务回报数据发送至香港销售机构及内地管理人。


(八)T+N个共同工作日当日(N为申购交收期,N>=1),香港销售机构与内地管理人自行完成资金交收。


第六章 赎回业务


第十六条内地互认基金的赎回费率应由内地管理人通过费率参数设置。本公司按照内地管理人设置的费率参数计算赎回相关费用。香港销售机构申报的赎回相关费率无效。


第十七条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赎回业务处理流程如下(T日为共同工作日)


(一)T-1日20:00前,内地管理人将基金行情数据(T-1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和T日开放状态)发送至本公司。非共同工作日,本公司不接收内地管理人发送的互认基金的基金行情数据。


(二)T日8:00前,本公司将T-1日接收的基金行情数据发送至香港销售机构。


(三)T日19:30前,香港销售机构将T日赎回业务申请发送至本公司。


(四)T日20:00起,本公司收到香港销售机构T日赎回业务申请后,对赎回申请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生成预确认数据发送至香港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检查预确认数据,如发现数据差错、遗漏或其他异常,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五)T日20:00起,本公司收齐该内地互认基金全部销售机构T日申请数据后,根据基金净值进行赎回交易处理,生成待确认数据发送至内地管理人。


(六)T日下一内地工作日11:00前,内地管理人将确认数据返回本公司。如遇巨额赎回,内地管理人如需对巨额赎回申请进行部分确认,应事先与相关销售机构沟通并达成一致,且未确认部分不能顺延。


(七)T日下一内地工作日15:00前,本公司根据内地管理人返回的确认数据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将相关业务回报数据发送至香港销售机构及内地管理人。


(八)T+N个共同工作日当日(N为赎回交收期,N>=1),香港销售机构与内地管理人自行完成资金交收。


第七章 权益分派


第十八条香港持有人应根据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的基金份额,或用于记录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进行交易申报。


第十九条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权益分派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一)内地管理人确定权益登记日、红利发放日、红利再投资日)后,应及时将日期信息告知香港代理人及香港销售机构。


(二)权益登记日前,内地管理人需将基金权益分派方案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进行基金权益分派处理。


(三)权益登记日,本公司进行基金权益登记处理。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享有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内地管理人发送至本公司的基金份额净值应为除权后的净值。


(四)红利再投资日,本公司进行红利再投资处理,将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登记到基金账户中,并将相关业务数据发送至香港销售机构。


(五)红利发放日,本公司进行现金红利派发处理,并将相关业务数据发送至香港销售机构。内地管理人与香港销售机构自行组织红利资金交收。


(六)内地管理人也可自行发起权益分派,直接生成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确认数据,并发送至本公司,本公司据此办理现金红利派发或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指引所指日期除特殊说明之外,均指内地与香港的共同工作日。共同工作日以本公司公布的共同工作日日历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登记的内地互认基金,增设子份额类别在香港销售时,本公司按现有收费标准,以该基金产品内地与香港的份额类别合并规模计收TA服务费。


非本公司登记的内地互认基金,增设由本公司登记的子份额类别并在香港销售时,视同内地管理人在本公司TA系统新发行一只基金产品。本公司按照现有收费标准计收TA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如香港销售机构通过子TA机构直接或间接接入本公司TA系统时,本指引对香港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子TA机构。


第二十三条参与人办理本指引相关业务时应使用简体中文和普通话。


第二十四条由于两地相关制度差异,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暂不支持:认购、基金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修改、指定赎回、强制赎回等业务,冻结和非交易过户等TA操作的柜台业务,强增强减等TA发起的业务,以及货币类、后收费类等产品。


香港实际投资者持有的内地互认基金份额,应在相关香港销售机构处办理冻结、司法扣划、非交易过户等柜台业务。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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