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0-11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6〕24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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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号公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小竹前瞻:为规范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防范运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 128 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现公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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