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9-30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6〕21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收藏

【第21号公告】《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小竹前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遵守对等原则、监管信赖原则和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诺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重大事项。

为了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上市公司配股有关活动,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会修订了《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30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