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11-29
发文字号:
发改财金〔2017〕2058号
发文机关:
其他部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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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小竹前瞻:《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是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旨在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产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九)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十)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十五)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六)被列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上市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八)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十九)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二十一)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二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二十三)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四)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二十六)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二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十八)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二十九)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三十)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推动健全相关领域立法,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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