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04-30
发文字号:
津审法〔2014〕4号
发文机关:
天津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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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小竹前瞻: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天津市审计局实际制定《天津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结合天津市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天津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法规处。



2014年4月30日


天津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局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第六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借助联网实时审计数据综合分析,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信息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自开始现场实施审计10个工作日内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法规处。审计实施中,遇有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组长和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发生变化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报送法规处。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人员应当借助审理软件自动生成的审计(调查)项目审理汇总单,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确保审计方案落实。审计组组长对审计事项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分管局领导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三)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六)提请审理部门开展现场审理。


第十一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分管局领导。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组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第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


审计发现但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部门应当在天津市审计局审计(调查)项目审核、复核意见书中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法规处。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局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审计组召开会议应当安排人员做好记录,经记录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归入审计档案。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组内的请示汇报事项,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局机关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向局机关报告。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请法规处派审理人员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三)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结清了相关费用;


(四)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六)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审计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行廉政工作职责,带头执行各项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兼职廉政监督员应当充分履行廉政监督职责,对审计组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可向局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日饮酒;


(二)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等;


(三)自驾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


(四)私自会见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


(五)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持续关注廉政风险,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重视,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审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


(一)审计人员存在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二)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


(三)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四)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被审计单位人员知悉;


(五)被审计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说情公关;


(六)审计现场其他重大反常情形。


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审计组组长应当在审计组内及时提示廉政风险,消除廉政隐患。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法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审计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介绍信、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等文书,并做好领用和缴销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需要住宿的,应当统一集中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局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审计期间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审计人员遭到恐吓、威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冲突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审计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局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审计管理系统和联网实时审计综合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材料进行归集、处理和共享,每周上传局机关,实现审计项目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对审计现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廉政保密纪律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对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局机关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形式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调整撤换相关人员:


(一)不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擅自减少审计内容或者超出项目审计范围进行外部调查及取证;


(二)须提交审计组会议讨论事项没有提交,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须请示汇报事项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处置;


(四)须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


(五)违反现场纪律,不服从管理;


(六)重要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或者丢失;


(七)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影响审计形象;


(八)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拖延审计工作;


(九)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处罚结果应当作为对相关人员、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规处专职人员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复核后提交的反映审计(调查)项目过程和结果的审计项目资料以及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的行为。


立项审计项目审理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是向被审计对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前;第二个阶段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之前。


联网实时审计项目审理,在出具整改建议函之前,进行一次性审理。


第三条  法规处对立项审计项目第一阶段审理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为载体,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以下内容:


(一)审计组是否及时编制审计实施及调整方案,审计业务部门是否在实施现场审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主管局领导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报送法规处备案;


(二)审计实施及调整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审计组成员是否自实施现场审计之日起,将编制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每周上传至局办公管理系统;


(三)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的问题主要事实表述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五)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法规处第二阶段审理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为载体,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结果及程序,主要审理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是否进一步核实并逐项做出说明;


(二)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一致,不一致是否做出说明;


(三)依法应当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是否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规处对于出具整改建议函的联网实时审计项目,主要审理以下内容:


(一)对整改建议函反映的问题是否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相关审计证据;


(二)主要事实表述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审计定性、处理是否恰当;


(三)联网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一步查处的,是否依法进入立项审计程序,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


第六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人员日常结合每周上传的审计项目资料进行网上审理,对于重要或业务活动复杂的审计(调查)项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到审计现场实施跟踪审理。无论是局机关还是审计组,凡是集体研究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审计结果文书时,均应当告知审理人员参加。


第七条  审理人员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遇有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等情况应当及时纠正,要求业务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有分歧的,法规处应当召开审理业务会议商议,商议后仍存在分歧的报分管局领导研究确定,分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商业务部门分管局领导研究确定,难以确定的或特别重大的事项应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商议确定。


第八条  业务部门应当将审计事项结果自动生成系统生成的审计(调查)项目审理汇总单(详见附件1),做为复核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附件,通过OA系统上传法规处进行第一阶段审理,并同时报送相关的审计(调查)项目资料。审理人员使用审计(调查)项目审理汇总单如实记录第一阶段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


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详见附件2)作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的背景资料,通过OA系统上传法规处进行第二阶段审理。审理人员出具审理意见书(详见附件3)作为第二阶段审理意见。


第九条  法规处第一阶段审理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实施完成,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理人员现场审理和业务部门补证修改时间不包括在内。


法规处第二阶段审理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完成。


第十条  法规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不涉及向纪检、司法部门移送的)、整改建议函等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报送业务部门分管局领导审定、签发,需向审计署报送的审计报告及向纪检、司法部门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由局长签发。同时,需一并报送审计(调查)项目审核、复核意见书及审计(调查)项目审理意见书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  审计(调查)项目审核、复核意见书及审计(调查)项目审理意见书归入审计(调查)项目档案。审计事项结果自动生成系统生成的审计(调查)项目审理汇总单由法规处进行归集整理,形成年度审计(调查)项目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法规处应当定期对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审理工作中发现的审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业务质量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提交审理情况报告,并在局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附件天津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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