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6-0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天津市审计局
收藏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小竹前瞻:该规定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和人员要遵守审计纪律,包括自理审计外勤费用、不使用被审计单位办公条件、不参加被审计单位宴请和娱乐活动、不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钱物和有价证券等。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有关负责人也要承担责任。

为了严格审计纪律,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精神,现对《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进行修订。


一、审计局机关实行审计外勤费用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和就餐。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就餐的,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费用按《天津市审计局“八不准”审计纪律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报部门领导经主管局长同意。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钱、物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上述规定要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上述规定要向社会公布,并公布对违反规定予以举报的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侵占了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如数退还,有关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分析原因,承担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向机关党办(监察室)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局党组作出深刻检查,由局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发现违反以上规定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和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