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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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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同时发生廉价销售和廉价租赁的会计处理】企业向客户打折销售商品,同时免租金向客户租赁房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小竹前瞻:上交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1期中发布了其他系列之与客户同时发生廉价销售和廉价租赁的会计处理的经典案例。

案例:2X22年1月1日,A上市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合同,约定由A公司租赁B公司的房屋,租赁期为15年,租赁期内免租金。同时,A公司对B公司的房屋进行改造后,专门用于生产X商品。A公司在租赁期内生产的X商品优先销售给B公司,多余的X商品再向其他客户销售。A公司每年向B公司销售X商品的数量不固定,由B公司当年的需求决定。X商品有公开的市场价格,A公司向B公司销售X商品的价格为市场价格的70%。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A公司对于上述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本案例应当结合交易的商业实质从两方面考虑相关的会计处理,一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是否包含租赁,二是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的交易对价是否公允。如果合同满足租赁的定义,即B公司向A公司转移了未来15年内对房屋使用权的控制;且A公司向B公司销售X商品的交易价格的定价基础为公允的市场价格、打折部分(即市场价格的30%)对应的租金费用和现行的租赁市价基本一致,那么案例中的交易实质上为A公司以市场价格向B公司销售X商品,同时向其支付销售收入的30%作为房屋租金。会计上应将销售X商品和房屋租赁作为两项交易进行处理,一方面,A公司向B公司销售X产品按市场价格全额确认收入;另一方面,由于A公司每年向B公司销售X商品的数量不固定,销售收入的30%构成可变租赁付款额,且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因此不纳入租赁负债计量,而是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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