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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X22年1月1日,A上市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合同,约定由A公司租赁B公司的房屋,租赁期为15年,租赁期内免租金。同时,A公司对B公司的房屋进行改造后,专门用于生产X商品。A公司在租赁期内生产的X商品优先销售给B公司,多余的X商品再向其他客户销售。A公司每年向B公司销售X商品的数量不固定,由B公司当年的需求决定。X商品有公开的市场价格,A公司向B公司销售X商品的价格为市场价格的70%。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A公司对于上述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本案例应当结合交易的商业实质从两方面考虑相关的会计处理,一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是否包含租赁,二是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的交易对价是否公允。如果合同满足租赁的定义,即B公司向A公司转移了未来15年内对房屋使用权的控制;且A公司向B公司销售X商品的交易价格的定价基础为公允的市场价格、打折部分(即市场价格的30%)对应的租金费用和现行的租赁市价基本一致,那么案例中的交易实质上为A公司以市场价格向B公司销售X商品,同时向其支付销售收入的30%作为房屋租金。会计上应将销售X商品和房屋租赁作为两项交易进行处理,一方面,A公司向B公司销售X产品按市场价格全额确认收入;另一方面,由于A公司每年向B公司销售X商品的数量不固定,销售收入的30%构成可变租赁付款额,且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因此不纳入租赁负债计量,而是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