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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上市公司从事培训业务,其培训场地由X园区开发公司提供,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水平与亩产税收挂钩,并参照政府指导价确定。具体而言,租赁期内,若当年亩产税收低于20万元,按政府指导价收取租金;亩产税收每超出5万元,租金水平按政府指导价下浮10%。近年来培训市场价格不存在大幅变动,政府指导价较为稳定。该公司认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由于租赁付款额与亩产税收挂钩,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但该可变租赁付款额是取决于租赁资产的未来绩效而不是指数或比率,因而无需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对与租赁资产未来绩效挂钩的租金,公司是否能简单套用可变租赁付款额的规定而不将其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由于这些租赁付款额是不可避免的,故应被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因此根据新租赁准则,承租人应当判断租赁协议中是否存在实质固定付款额,不能简单地因租赁付款额取决于租赁资产的未来绩效,而整体认定为可变租金。本案例中,租金按照亩产税收情况分档计算,形式上属于与绩效挂钩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但结合具体业务来看,由于公司主要从事培训业务,其培训规模会受到场地大小的限制,故在政府指导价较为稳定的情形下,亩产税收存在上限。一般而言,以亩产税收达到上限时的“最低租金水平”计算的租金支出在实质上是无法避免的,符合实质固定付款额的概念。因此公司应当按该实质固定付款额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后续超过“最低租金水平”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则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