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1-20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2〕21号
发文机关: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藏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

小竹前瞻:《办法》旨在规范两个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业务,包括“通交易所”和“通银行间”,投资者可以通过连接两个市场的基础设施机构进行债券的买卖。该办法规定了互联互通的定义、交易和清算交收场所、业务规则、自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投资者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并认可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各基础设施机构应进行自律管理,管理对象应接受自律管理并积极配合相关活动的开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2020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互联互通机制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实现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