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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9-03-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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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对停缓建项目跟踪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通知贯彻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对停缓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联合通知》精神,便于综合反映跟踪审计工作成果,提出具体意见。包括对已决定停建、缓建项目是否真停、真缓问题的检查内容,对有无损失浪费问题的检查内容等具体工作做出规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


为了认真贯彻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对停缓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联合通知》精神,便于综合反映跟踪审计工作成果,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对已决定停建、缓建项目是否真停、真缓问题的检查内容:


1.已决定停缓建的项目是否停止拨款,是否停止材料设备订货,施工队伍是否撤离现场,筹建许可证是否吊销等。


2.停缓建项目已达到停缓部位的,有无继续施工建设等情况。


3.停缓建项目未达到停缓部位的,从接到停缓通知后完成多少投资额,达到决定的停缓部位预计还需多少投资额。


二、对有无损失浪费问题的检查内容:


1.项目停缓建后正常维护费需要多少?有无资金来源。


2.项目停缓建后各种损失多少(包括贷款利息、罚款、赔偿等),是如何解决的。


3.因管理不善造成多少损失浪费。


4.停缓建项目减少损失浪费方面的经验及建议。


三、根据国发(1988)7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彻底清查楼堂馆所的通知》,对应停建而未停建的楼堂馆所的审计情况。


四、项目停缓建后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及建设性意见。


五、在跟踪审计中,如发现项目停缓建前的违纪问题和重大违纪案件,可另进行专案审计。


请各地根据上述意见,于七月底前就上半年审计情况向署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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