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关于由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厂长(含经理,下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促使厂长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自觉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圆满完成任期目标。通过审计,对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企业主管单位(干部管理部门)提供厂长晋升、任免、调离、降职的考核依据,健全企业主要领导工作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 凡已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机械、兵器行业的跨省、市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以及国家机械委直属生产、非生产性企业的厂长任期届满都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检查国家计划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任期目标;
二、审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专用基金的计提、使用是否合法;
三、审核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四、检查对国家资产的使用、管理、调拨、增减是否合法,有无严重损失浪费;
五、检查对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以权谋私、挥霍公款等严重违纪现象;
六、检查有无明显的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七、企业主管单位特意指定要求审计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一、凡属本办法审计范围内的厂长届满离任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审计部门,根据同级人事部门提出的“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书”,制定审计方案;
二、审计方案经主审单位领导审批后,由主审单位向被审计单位签发“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着手组织实施;
三、被审计单位接到“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要按照通知要求办好财产移交等交接手续,整理好有关材料,被审计人按通知要求写好“述职报告”和整理好实现任期目标的有关资料;
四、主审单位收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报送的各类移交书和“述职报告”后,即可派出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
五、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提出“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被审计人签署意见后报送主审单位审批,由主审单位审批后再分别报送有关单位,并抄送被审计人;
六、被审计人如对“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的评议和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十日内向上级审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审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评议和结论仍然有效,复审后以复审或终裁意见为准;
七、人事部门接到“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企业主管单位的指示后,才能对被审计人作出晋升、任免、调离、降职的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应装入被审计人的档案。
第六条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连续性的审计工作,任期内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度结合财务决算审计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单位领导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评议,整理有关资料,为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积累资料。
第七条 企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参照本办法对所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审计署驻国家机械委审计局和国家机械委人事劳动司。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