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1-22
发文字号:
发改财金〔2018〕1704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部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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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小竹前瞻:社会保险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将受到联合惩戒。备忘录明确了惩戒对象,包括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如未参加或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部门将通过信息共享和公示失信信息,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卫 生 健 康 委

应 急 管 理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际发展合作署

医  保  局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民  航  局

外  汇  局

铁 路 总 公 司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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