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在发行人、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业务中,对于企业名称或证件号码已变更的,可使用加盖企业公章的截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替代证明文件。二、在退出登记业务中,取消上市公司提交《退出登记受理回执及提示性说明》的要求。
本指南自2022年5月31日起施行,原2020年11月施行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