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海洋学校,出版社:
根据审计署《审计工作试行程序》的精神,结合我局内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审计室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内审工作情况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修改意见,请及时报局审计室。
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
为保证内审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进行,提高内审工作效率。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系统化、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审计署《审计工作试行程序》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内审工作实际,特制定《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
一、制定内审工作计划。各级审计室和专职审计员要按照上级审计部门下达的任务。结合本单位财经活动的中心任务,制定内审工作年度计划,对所属审计对象,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应报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
二、确定内审对象和拟定内审方案。审计室和专职审计员应根据年度内审工作计划、领导交办和群众揭发的问题,确定被审对象(或项目),由主管内审工作的领导批准。被审对象(或项目)确定后,要指定具体负责人,组成内审工作小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目的明确,重点突出。经主管内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确定内审方式。审计室和专职审计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分别采用下述审计方式:
1.送达审计。审计室和专职审计员,可根据内审工作计划,要求被审单位报送有关财务、财政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和决算,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审计。
2.就地审计。审计室派人和专职审计员,可到被审单位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参加有关会议等方法进行审计。
3.委托审计。审计室和专职审计员在本单位主管内审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委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社会审计、会计组织进行审计。
4.其它审计方式。审计室和专职审计员会同当地政府和其它部门联合进行审计等。
四、内审组织实施。按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内容、要点和进度,通过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形成审计意见,提出评价结论,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主要步骤是:
1.下发审计通知书。
根据内审工作方案,审计室和专职审计员首先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写明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和时间等。就地审计应写明审计小组负责人和成员名单。送达审计可参照本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审计应当写明委托审计单位。局审计室对各单位一般性审计项目,可采用口头通知形式,其内容同书面通知。
2.检查。
调查了解审计项目所涉及到的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认真执行和有效,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人员调查、参加被审单位有关会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必须做详细准确的记录,按规定写明有关问题内容,资料来源,提出纠正处理或进一步查实的意见。
3.调查取证。
向有关人员调查时,审计人员一般应有两人在场。记录谈话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阅签署,或要求被调查人写出书面证明材料,本人签字和单位签章后交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时,对涉及审计事项的问题应做出记录,必要时,可要求被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根据工作需要,对做为证明材料的原始材料,如文件和实物等,审计人员可以复印、复制和现场拍照、录相,并要求有关单位签证。
4.保障措施。
如被审计单位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时,审计室(或临时小组)可报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
5.分析评价。
根据审计检查了解的情况、问题和取样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判明问题是否查清,证据是否齐备,确定审计事项的主要情节和性质;在进行综合性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终了,审计小组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各种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写出审计报告。主要内容是: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时间、方式、范围和内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材料。审计报告应由审计小组负责人签章。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必要时,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写出书面意见。
六、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应由派出审计小组的分工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定。审定报告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并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委托审计的报告应由委托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定。审计报告应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
七、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根据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审计室(或小组)应分别情况做出经济处理决定,报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触犯刑律的,移交保卫部门受理。
八、进行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审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上级审计部门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尽快进行复审,复审结论和决定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发给原审计部门(或小组)。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九、建立审计档案。各审计室(或小组)和专职审计员,办理的每一项审计事项,都必须按局转发的审计署、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规定建立审计档案,要进行永久,长期和短期妥善保管,以备查考。未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十、附则。本程序如与上级规定不相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可随时报局审计室,供修改时参考。
附:审计文书格式(表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