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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沪伦通机制拓展优化,我公司对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形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扩展存托凭证范围,将“沪伦通存托凭证”修改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伦敦证券交易所”修改为“境外证券交易所”。
二、根据《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新增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相关内容。
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增加中国存托凭证在限售期内不可兑回的内容。
四、为满足市场需求,删除“一家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可在本公司开立一个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一家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可在本公司开立三个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的限制规定,对于确有需要的,允许相关主体根据业务需要向我公司申请多开证券账户。
本指南于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