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钢铁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钢铁行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钢铁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者物价指数(PPI)、进出口政策、环保政策、限产转型政策、下游需求及新兴经营模式等宏观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经营状况和相关行业指标,披露公司或主要产品在行业中或主要业务开展地区所处地位、竞争优势,以及行业景气度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相关行业指标包括粗钢产量、粗钢表观消费量、钢材综合价格指数、钢铁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产能利用率、产业集中度、主要业务开展地区钢铁需求情况等。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各业务板块之间的影响:
(一)公司拥有开采、制造、销售等多业务板块的,应当结合产业链上中下游的供应、生产、销售影响因素和情况,披露所从事的各板块间协同效应及影响;
(二)公司从事钢铁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新材料等延伸产业链新业务的,应当同时披露新业务的主要经营模式、与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影响钢铁制造的铁矿石、电价、运输等上游成本影响因素情况。公司应当分析披露铁矿石供应情况,包括:
(一)整体情况,按照自供、国内采购、国外进口披露的铁矿石供应量及其占比;
(二)自供矿产,应当披露自有矿山的铁矿石资源储量、可采储量、品位、铁矿石及铁精粉年产量,及其对公司成本的影响;
(三)外购矿石,应当结合运输费用、仓储情况、外汇波动等,披露外购矿石对公司成本的影响。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钢材制造和销售的以下情况:
(一)整体情况,结合经营战略,分地区、分产品披露的产量、销量、平均销售价格、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额)等主要经营数据,及其较前一年度的重大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二)优势品种,独有产品、领先产品、特殊钢铁等优势品种的品名、用途、产量、销量、核心竞争力、主要客户、主要销售区域、营业收入及占比、毛利率(额)、市场占有率,及其对应的下游行业发展状况等。
公司单一钢材品种的营业收入或毛利额占公司营业总收入或总毛利额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钢铁制造的产能状况,包括:
(一)主要工厂的设计产能、实际产能、在建产能,并披露产能计算方法;
(二)受市场供求情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影响,计划下一年度释放或压缩产能的调整方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钢铁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的建设规模,截至报告期末的投资额、完工进度,在建项目涉及的主要风险、实施障碍及其应对措施。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包括下一年度的生铁、粗钢和钢材的产量、销量、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及其较本年度的增减情况。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节能环保主要投入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分析披露库存情况,包括:
(一)整体情况,按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披露的库存总量及金额,并对原材料、产成品分品种披露;
(二)变动情况,结合宏观经济、上下游影响、产量、销量、价格等因素披露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库存总量变动情况;
(三)减值准备,结合报告期末原材料或产成品价格情况披露的库存减值情况并分析其合理性。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行业相关的重大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运输仓储支出、利息支出等及其重大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投资情况及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重大投资情况,披露相应的融资安排,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及主要银行授信情况。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外币业务情况,包括外币业务种类、规模、当期汇率波动对公司汇兑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行业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或票据、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转固、固定资产折旧等具体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钢铁电子商务的线上销售情况,包括自建线上销售平台的订单数、交易量、交易金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其占比,以及外部线上平台的交易量、交易金额、营业收入及占比等情况。
线上营业收入或毛利额占公司营业总收入或总毛利额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交易金额、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从事钢材贸易或贸易融资业务,影响重大的,应当结合主要经营模式,披露营业收入、毛利率(额)、财务费用、票据承兑和贴现风险、抵押融资风险等情况。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钢铁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该项目标的的产能、目前生产规模、盈利能力以及未来产销规划等情况;
(二)投资总额、分期投资计划和预计收益率;
(三)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本所或者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重大钢铁投资项目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及时披露申请、受理、批复、终止等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停产等情况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行行业相关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除应当按照本所收购、出售资产等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交易标的的产能、产量、销量、主要钢材品种、销售市场、资产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
收购或出售行为对公司主营业务分布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披露变动后主营业务分布情况。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减产、停产、整改、恢复生产情况。公司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停产整顿、整改,或者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需对高炉、转炉采取停炉减产措施,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停产、减产对公司年度产量、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的影响,并根据整改验收进展及时披露恢复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钢铁行业去产能、去库存、兼并重组、节能环保等行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或者发生影响行业的其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披露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从事螺纹钢期货等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保证金规模、主要业务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定期经营数据,并按照不同钢材品种分别列示:
(一)钢材产量;
(二)钢材销量;
(三)主要产品的平均售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定期经营数据。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业务板块,是指按照铁矿石采选、钢铁制造、加工配送、贸易流通、金融服务等不同产业链环节或细分业务进行分类的业务板块。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业务板块名称或类别的,应当明确相关名称或类别的含义,并保持表述的一致性。
(二)钢材品种,是指按照冷轧钢材、热轧钢材、镀涂层钢材等加工工艺进行分类或按照型材、板带材、管材等成品形态进行分类的相关品种。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钢材品种名称或类别的,应当明确相关名称或类别的含义,并保持表述的一致性。
(三)重大钢铁建设或投资项目,是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项目产能与产量中任一指标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指标的10%以上的,或者本所或上市公司认为有必要披露的铁矿石采选、钢铁冶炼加工、钢材销售等业务建设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指标判断行业地位或其他相关信息的,应当注明来源。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项下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从事钢铁生产和销售的上市公司,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