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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6-12-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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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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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规范协会会费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会费收缴工作,会费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章程规定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协会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


第四条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入会费在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时缴纳。成为协会会员后每年缴纳年会费,缴纳入会费的当年不用缴纳年会费。


第五条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由会长办公会编制,由理事会批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六条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入会费为2万元,观察会员入会费为1万元。


第七条普通会员年会费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 60 万元,按下列缴纳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缴纳;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或者经核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


(三)基金托管人按照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2‰缴纳;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买卖股票、债券、期货和期权的,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股权等低流动性资产的,按照上年度备案的实缴基金规模缴纳:3 亿元(含)至 20 亿元的,年会费为 2 万元;20 亿元(含)至 100 亿元的,年会费为 10 万元;100 亿元(含)至 300 亿元的,年会费为 30 万元;300 亿元(含)以上的,年会费为60 万元;


(六)普通会员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其基金服务业务按照联席会员会费标准计算会费,合并缴纳。代表附属机构入会的普通会员在计算应缴纳的年会费时应当合并计算附属机构的基金管理收入和基金规模。


第八条联席会员的年会费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 20 万元,按其所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和相关基金服务业务分别计算,合并缴纳。联席会员的基金销售业务年会费按其上年度销售业务收入的 2‰缴纳。联席会员其他的基金服务业务年会费按照 2 万元缴纳。


第九条会员管理、托管和销售的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参照基金业务计算会费缴纳标准。


第十条观察会员年会费为2万元。


第十一条特别会员年会费为2万元。当协会会费收支出现收不抵支时,境内的特别会员可以缴纳特别会费。


第十二条当协会上年度收支结余超过本年度预算支出一倍以上时,协会可以对经营亏损的会员的年会费进行减免,或者对所有会员的年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形的个别会员,协会可以对其缴纳的会费进行减免:


(一)对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根据国家扶贫政策有关规定,会员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的;


(三)因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而导致缴费困难,向协会提出减免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自律规则规定减免的其他情形。


对本条规定的会员会费减免的具体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协会决算出现收不抵支情形时,协会可提请理事和监事所在的会员单位以及其他会员单位自愿认缴特别会费弥补会费收支差额。具体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协会决算出现收不抵支,而且特别会费不足以弥补协会决算收支差额时,会长办公会应当制定提高会费标准的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十六条会员入会费应当在提交入会申请时缴纳。缴纳入会费后,协会对申请人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核。


年会费应当在收到协会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缴纳。


同一年度内出现会员类型调整的,会员会费按孰低原则缴纳。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向协会会费收缴专用账户缴纳会费。协会向会员开具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的,协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协会再次发送缴费通知,并对会员代表人予以警示;


(二)逾期六个月以上的,协会在协会网站对欠费会员机构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协会按照纪律处分程序,暂停其会员资格,禁止其他会员与其开展业务;


(四)逾期两年以上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不得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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