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7-04-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藏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2017年)

全文失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废止业务规则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小竹提示
全文失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废止业务规则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详情请点击附件。


附件: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