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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7-06-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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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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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8〕71号)。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观察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第二条会员、观察员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法定会员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普通会员、观察员入会费为每家1万元。


第三条会员、观察员按以下标准每年缴纳年会费。入会当年免交年会费。


(一)法定会员年会费按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之一点五缴纳。应缴会费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纳;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缴纳。


对有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向协会缴纳会费的法定会员,其年会费按母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之一点五扣除该子公司应缴年会费的差额计缴。应缴会费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纳;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缴纳。


(二)普通会员年会费按每家2万元缴纳。


(三)观察员年会费按每家1万元缴纳。


第四条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


第五条会员、观察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入会费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5日内缴纳,年会费按照协会通知要求的时间缴纳。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会长办公会可减免会员、观察员会费。 第七条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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