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7-06-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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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要素标准的通知

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证券质押登记要素的通知(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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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证券质押登记要素的通知(2018修订)》。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落实《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进一步规范场内、外证券质押登记业务,防范证券质押融资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并发布证券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各市场参与主体在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需申报5大类基本要素,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质押双方信息类


(一)出质人名称


出质人名称是指申请就所持证券办理质押登记业务的投资者名称。要求为全称,与出质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上的名称一致。


(二)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


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是指出质人持有出质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


(三)质权人名称


质权人名称是指根据质押合同约定对出质证券享有质权的主体名称。要求为全称,与质权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上的名称一致。


(四)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


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是指有权机关为质权人颁发的,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件类型,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


(五)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


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是指质权人所持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件编号。


二、质押证券信息类


(六)证券简称


证券简称是指质押证券的简称。要求与交易场所编制的简称一致。


(七)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是指质押证券所在交易场所的上市(挂牌)编码。要求与交易场所编制的代码一致。


(八)证券数量


证券数量是指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的证券数量。


(九)托管单元


托管单元是指质押证券所托管的证券公司参与登记结算的基本业务单元号码(由于上海市场实行指定交易制度,因此托管单元在上海市场也被称为指定交易单元)。


(十)证券类别


证券类别是根据质押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进行的分类,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中股票根据其流通情况,划分为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无限售流通股。


三、质押合同信息类


(十一)质押合同编号


质押合同编号是指质押双方就证券质押事宜所签合同的编号。


(十二)融资金额


融资金额是指本次证券质押所担保的出质人自身或第三方融入的资金金额。


质押双方申请部分解除质押登记时,需申报剩余融资金额。


(十三)融资利率


融资利率是指利息额与融资金额的比率。要求为按年计算出的年利率。


(十四)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是融资双方所约定的自资金融入至资金偿还的期限。


(十五)融资投向


融资投向是指出质人办理证券质押所融入资金的意向用途,具体包括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股权性投资、债权类投资、不动产类投资、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偿还债务、个人消费及其他。


四、风险管理信息类


(十六)预警线


预警线(或称警戒线)是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预警线时,质权人可向出质人提示因证券价格下跌产生的风险。


(十七)平仓线


平仓线是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对质押证券进行处置。


五、申请日期信息类


(十八)质押登记申请日期


质押登记申请日期是指质押双方提出质押登记申请的日期。


上述十八项质押登记要素中,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和平仓线(第(十二)至(十七)项质押登记要素,以下简称“融资相关的六个要素”)将不体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中。如质押合同中已明确本笔证券质押业务并非出于融资担保目的,质押双方可不填写融资相关的六个要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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