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7-06-30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7〕194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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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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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8〕27号)。

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配合深圳证券市场登记结算系统优化二期项目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有关交易申报、质押登记模式、限售股司法冻结生效时点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原《办法》(深证会[2013]44号)、2014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调降深圳市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深证会[2014]82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市场登记结算系统优化二期项目启用后至新《办法》施行前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按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修订条文对照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修订条文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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