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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7-08-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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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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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1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子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机构,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全国及地方社保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有关账户业务适用中国结算《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上述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本指南有关规定。


转融通及融资融券有关账户业务,中国结算《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本指南有关规定。


开放式基金有关账户业务及基金业务参与人管理适用中国结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


其他机构委托中国结算提供配号服务的账户业务参照适用本指南,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适用中国结算《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有关规定。


第三条【境内与境外投资者】本指南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视同境内投资者管理。


本指南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合伙企业、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合伙企业、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本指南所称普通机构投资者,是指特殊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产品以外的公司法人、机关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机构,以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机构。


第四条【境内投资者开户资格】境内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资格要求。


(1)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境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2)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3)普通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4)本条(1)、(2)、(3)项规定的各类主体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开户资格】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资格要求。


(1)外国的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B股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还可以申请开立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


(2)外国机构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B股账户。


(3)本条(1)、(2)项规定的各类主体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未成年人开户特殊规定】境内未成年人(不含境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因遗产继承等原因需要开立证券账户的,开户代理机构在审核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后,可以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未成年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只能用于遗产继承和对证券资产的处分等用途,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对其买入证券等投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


未成年人因继承原因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还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未成年人与被继承人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生效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证明该未成年人具有合法继承关系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未成年人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其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可使用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开户系统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当录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人申请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法定监护人还应当提供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第七条【机构投资者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提交的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为:


(1)境内法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机构投资者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经公证或认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能够证明授权主体具有合法授权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经公证或认证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属中国居民的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第八条【辅助证明材料】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特殊情况下中国结算及开户代理机构有权要求业务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补充材料。


第九条【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要求】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申请的,除我国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境外投资者的其他申请材料(业务申请表除外)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香港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澳门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以及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5)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经我国驻投资者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6)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申请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无须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翻译。境外开户代理机构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直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可在确保相关资料已被上一级代理机构严格审核并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代为填写业务申请表,申报至中国结算处理。


第十条【身份核实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查询、变更、注销等业务时,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开户代理机构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应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核查系统核验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并通过中国结算机构信息核查系统对机构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辅助核验。开户代理机构在办理查询、变更等其他账户业务时,应通过上述核验手段或密码核验方式,核验投资者身份信息。


第十一条【委托交易关系】本指南所称委托交易关系是指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建立沪市指定交易关系或建立深市、全国股转市场证券托管关系,并申报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


沪市A股账户、境内自然人B股账户(C1账户)、沪市封闭式基金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指定交易关系为准;沪市QFII账户、RQFII账户、境外自然人及机构B股账户(C9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指定结算关系为准。


深市账户及股转系统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一码通号码告知】在统一账户平台新接口上线后,我公司将通过全体一码通账户资料、全体证券账户资料这两个文件通知各证券公司其投资者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关联的证券子账户以及关联关系确认情况。各证券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一码通账户号码及关联关系确认情况。


第十三条【关键信息及非关键信息】本指南所称证券账户关键信息是指证券账户信息中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信息,关键信息以外的其他证券账户信息为非关键信息。


第十四条【统一账户平台业务受理时间】除因系统升级维护等特殊情况外,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对外服务时间为每个自然日9:00—16:00。


统一账户平台于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其办理日为当日;统一账户平台于非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其办理日为下一工作日。


第十五条【中国结算柜台业务受理时间】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深圳分公司柜台受理账户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休市日除外)9:00—11:30


13:30—15:00。


第十六条【信息核查系统运营时间】身份信息核查系统和普通机构信息核查系统运营时间为每个自然日的8:30至23:00。


第十七条【数据接口规范】与本指南配套的账户业务数据接口规范另行发布。


第十八条【指南解释权及修订】本指南由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中国结算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不定期更新本指南。


第十九条【生效时间】本指南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同步废止。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


第一条一般规定


2.1.1【受理机构】投资者应当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2.1.2【开户数量】一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一个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B股账户。


2.1.3【开户方式】开户代理机构可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采取临柜、见证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为自然人、普通机构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开户代理机构还可以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采取网上方式为自然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二条申请材料


2.2.1【境内自然人】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1);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2【境内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申请开立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办理开户业务时,还需提交港澳台当地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或公安机关认可的同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能够证明港、澳、台居民在大陆工作生活的书面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2.2.3【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境外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4【境外自然人开立B股账户】境外自然人(含港、澳、台居民)申请开户立B股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外护照,有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5【境内法人】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制法人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为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为机关法人成立批文等)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6【境内非法人机构】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附录 3)(首次开户或合伙人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交);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证明)及复印件;


(4)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


(5)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2.2.7【境外机构】境外机构申请开立B股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及复印件;


(3)经公证或认证的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4)经公证或认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能够证明授权主体具有合法授权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8【关于未提供新版“三证合一”证照机构的开户补充要求】对于境内法人、非法人机构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验该投资者是否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证照。如已换发新版证照,应要求其使用新版证照办理业务。如尚未换发新版证照,应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第三条业务办理流程


2.3.1【开户申请】对于没有一码通账户的首次开户投资者,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除一码通账户号码外的全部信息,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还应当填写并提交《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对于已有一码通账户再次申请开立子账户的投资者,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投资者三要素关键信息及“证券账户开立”一栏中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无需重复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内容。对于一码通证券账户记载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内容不完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补充完整相关信息。


投资者遗忘一码通账户号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关键信息协助投资者查询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告知投资者。


2.3.2【同时开立沪、深A股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A股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一并开立沪、深A股账户。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A股账户的除外。


2.3.3【开户材料审核重点】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开户申请时,应当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开户代理机构在审核投资者申请材料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业务申请材料中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机构类别、资本属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等应与《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填写的内容一致,核验业务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投资者;


(2)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授权范围应当符合申请办理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填写的经办人、代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与业务申请材料保持一致;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含机构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在有效期内,不接受自然人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及本指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以外的证件办理业务;


(4)合伙企业填写的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全称,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忽略;


(5)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无需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机构投资者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勾选机构类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勾选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开户代理机构也应当要求该机构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为本指南所规定的特殊机构的,适用中国结算发布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应向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申请开户。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或“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查询该机构是否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核对该机构申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等信息是否正确。如发现该机构尚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7)开户代理机构应验证投资者填写手机号码的真实性、准确性;


(8)开户代理机构应提醒投资者是否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对于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投资者,指导其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予以注明并设置初始密码。


2.3.4【审核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经办人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为其办理开户业务。


2.3.5【数据录入】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本指南《信息录入规范》(附录 4)的相关要求录入开户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2.3.6【统一账户平台实时处理开户申请】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的数据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权限、开户证件类型、关联关系是否确认、开户数据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


对于检查通过的开户申报数据,统一账户平台实时进行配号处理,建立一码通账户、子账户间的关联关系,并将关联关系标注为确认状态。


统一账户平台处理完毕后,将向开户代理机构实时反馈开户结果,同时反馈配发的一码通账户及相应的子账户号码。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不予配号,并向开户代理机构实时反馈开户失败原因。


2.3.7【开户失败后的处理】对于因开户代理机构数据录入原因导致开户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再次申报开户数据。


对于因投资者缺少合格A股账户而不能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等原因导致开户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投资者说明失败原因及进一步的处理方式。


属于证券账户冒开情形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投资者根据本指南规定的证券账户冒开业务流程予以处理。


对于因投资者关联关系未确认导致开户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后,再次申报开户数据。


2.3.8【开户代理机构反馈开户结果至投资者】开户代理机构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发送的开户结果数据。对于开户成功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将一码通账户及相应的子账户号码反馈给投资者;投资者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附录 5)。


第四条证券账户冒开处理


2.4.1【受理机构】投资者发现并确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被他人冒用并已开立证券账户的,任何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均可受理投资者申请,向中国结算总部账户管理部申请办理证券账户冒开处理手续。


2.4.2【冒开账户处理】投资者确认名下证券账户确属冒开情形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查询统一账户平台中投资者名下该证券账户信息,及时告知投资者该证券账户类型、号码、状态、建立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等情况。


冒开账户符合证券账户注销条件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先申请注销后再重新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冒开账户因不符合证券账户注销条件而无法注销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经投资者确认后向中国结算总部账户管理部申请对该证券账户进行冒开处理。


2.4.3【申请材料】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冒开业务,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2 );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材料;


(5)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4.4【审核义务】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后,应当根据其掌握的情况,通过查阅原始开户凭证等方式,对投资者申请冒开的证券账户是否属于冒开情形进行认真核实;对于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证券账户不属于冒开情形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依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冒开手续。


2.4.5【开户代理机构审核材料】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注明“已审核”字样,签章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对于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还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2.4.6【开户代理机构报送冒开业务申请】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结算总部账户管理部邮寄上述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对于报送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开户代理机构还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已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开户代理机构还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办理该笔业务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4.7【中国结算处理冒开业务流程】中国结算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证券账户冒开业务申请:


(1)中国结算收到业务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向开户代理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2)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报送的业务申请材料后,对业务申请材料及冒开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同时通知与该冒开证券账户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所有证券公司,由其核查该账户是否存在违规开户或使用的情况。收到核查通知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冒开证券账户实际使用人的开户申请材料、开户采集头像等资料,确属冒开情形的,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进行清理,采取禁买、限制转托管、转指定等限制使用措施,督促实际使用人尽快清理冒开证券账户,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中国结算。


(3)属于冒开情形的,中国结算进行证券账户冒开业务处理,为冒开子账户代为新开一码通账户[名称为“原名称(冒开)”],并将冒开子账户的关联关系转挂至冒开一码通账户下。


(4)当A股账户或B股账户被标识为冒开账户后,该子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沪市B转A账户、F97账户以及中国结算规定的与该子账户对应的其他账户均一并标识为冒开账户。


(5)中国结算处理成功后,将于业务处理日日终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向申报该笔业务的开户代理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6)中国结算于业务处理日日终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将处理结果发送给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所有证券公司。


2.4.8【其他规定】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时,冒开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不纳入计算范围。


冒开证券账户不纳入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检查范围。


冒开证券账户不能配设信用证券账户。


第五条其他规定


2.5.1【开户后可使用时间】证券账户开立后的次一交易日可用于申报证券交易及非交易业务。


2.5.2【办理指定交易】投资者新开立的沪市A股账户及沪市境内B股个人账户(C1账户)必须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参与上海市场证券交易,沪市境外投资者B股账户(C9账户)可不办理指定交易。


2.5.3【维护账户使用信息】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南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有关规定办理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申报。


2.5.4【申报合伙企业信息】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后,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根据本指南合伙人信息维护有关规定办理合伙人信息申报,其中应包含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信息。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证券账户在申报合伙人信息后方可使用。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开户代理机构在为其开户勾选机构类别时,应勾选“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并同时维护合伙人信息。


2.5.5【境外B股开户代理机构账户业务】境外B股开户代理机构应按照本指南关于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开户有关规定,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办理B股相关业务。


2.5.6【信息核查系统使用注意事项】为确保证券账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中国结算为开户代理机构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核查服务和普通机构注册信息核查服务。开户代理机构在完成相关制度、技术、业务准备后,可申请接入中国结算身份核查系统和普通机构信息核查系统。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遵守我公司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证券账户相关业务或被核查机构授权范围内使用信息核查结果。开户代理机构还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核查相关系统的操作,并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严格管理账号使用权限,以防止信息泄露或核查渠道泄露。


因开户代理机构超范围或非法、不合理使用、管理不当而产生的责任由开户代理机构承担,中国结算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


第一条一般规定


3.1.1【业务范围】证券账户查询业务包括: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查询、证券账户开户情况查询、关键信息修改历史查询及首次交易日期查询。


3.1.2【受理机构】投资者应当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其中,投资者申请查询联系信息应当通过与该证券账户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除联系信息之外的其他证券账户信息以及证券账户开户情况查询、关键信息修改历史查询、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投资者可以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办理。


国家有权机关可到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也可以到中国结算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3.1.3【办理方式】开户代理机构可根据本指南有关规定采取临柜、见证、网络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临柜方式办理中国结算直接受理的证券账户查询业务,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直接办理首次交易日期查询等业务。


第二条申请材料


3.2.1【业务申请一般规定】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可以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替代);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材料;


(5)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3.2.2【其他规定】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除应当提交本指南3.2.1规定的业务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视具体情况提交以下业务申请材料:


(1)持有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还应当提交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2)持有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的,其清算组、出资人或承继人等可以办理查询。其中,涉及清算组(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文件等;涉及承继人的,需提供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资产归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3)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等需要,办理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证券账户查询业务,需要提交以下业务申请资料:协助查询通知书或介绍信;两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律师查询需提供法院调查令和律师证。


上述要求出具的查询通知书、介绍信、法院调查令应当注明需查询的内容和查询对象身份信息,查询个人资料需提供证券账户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查询机构资料需提供证券账户号码或工商管理等机关登记的机构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信息。


其他有权机关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的,除须提交上述有关业务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能够证明其确属有权查询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查询权限证明材料。


第三条业务办理流程


3.3.1【查询申请】投资者申报一码通账户办理查询业务的,可以查询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子账户以及具有对应关系的所有其他账户的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修改历史及首次交易日期。


投资者申报子账户办理查询业务的,仅可以查询与该子账户有关的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修改历史及首次交易日期。


投资者申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关键信息办理查询业务的,与投资者申报一码通账户的查询结果相同。


3.3.2【查询材料审核重点】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查询申请时,应当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开户代理机构在审核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业务申请材料中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机构类别、资本属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等应与《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核验业务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投资者;


(2)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授权范围须符合申请办理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还须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经办人、代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与业务申请材料保持一致;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含机构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在有效期内,不接受自然人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及本指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以外的证件办理业务;


(4)合伙企业填写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全称,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忽略;


(5)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无需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3.3【审核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可为其办理查询业务。


3.3.4【数据录入】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规定数据接口规范》录入查询业务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1)投资者查询证券账户开户情况时,开户代理机构录入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可以查询到该投资者持有的一码通账户和子账户对应的身份信息和账户管理信息;录入一码通账户号码可以查询到该一码通账户下所有子账户对应的身份信息和账户管理信息;录入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类别可以查询相应子账户对应的身份信息和账户管理信息。(2)投资者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开户代理机构录入一码通账户号码或者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类别,可以查询投资者身份信息、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账户注册资料。(3)投资者查询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修改历史时,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录入一码通账户号码或者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类别,查询投资者关键信息修改历史。(4)投资者查询首次交易日期时,开户代理机构录入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或一码通账户号码,可以查询该投资者所有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录入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类别,可以查询到相应子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


3.3.5【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的数据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权限、数据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实时向开户代理机构反馈查询结果。


3.3.6【反馈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反馈的查询结果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投资者。投资者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附录 6)。


第四条其他规定


3.4.1【禁止查询清单】中国结算设置并维护禁止查询清单,开户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以上方式查询列入禁止查询清单的证券账户。


投资者一码通账户列入禁止查询范围的,该一码通账户以及具有关联关系和对应关系的所有账户相关信息均无法查询;投资者子账户属于禁止查询范围的,仅该子账户信息无法查询。


3.4.2【批量查询】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请批量查询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3.4.3【关联关系及对应关系查询】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情况查询功能查询投资者一码通账户与子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机构委托中国结算配号的其他账户的对应关系。


3.4.4【合伙人信息查询】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请查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信息。


3.4.5【资料核对】开户代理机构以及中国结算同意的其他机构可以通过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子账户号码+子账户类别查询其柜面系统与统一账户平台中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是否匹配。如不匹配,统一账户平台反馈错误原因。


统一账户平台不向开户代理机构等提供列入禁止查询清单的证券账户、已注销证券账户、不合格证券账户的账户资料核对业务。


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第一条一般规定


4.1.1【受理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或开立该证券账户的原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尚未办理委托交易关系的,可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4.1.2【使用一码通账户申报】投资者应当使用一码通账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投资者遗忘其一码通账户号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关键信息协助投资者查询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告知投资者。


投资者申请变更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信息(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有效截止日期及注册地址)、客户类别以及国籍或地区等身份信息,出生日期、性别、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时,一码通账户以及与其具有关联关系或对应关系账户的有关信息同步变更。


4.1.3【变更情形】投资者证券账户以下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1)自然人姓名、机构名称发生变化;


(2)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证件有效期发生变化,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证件有效期发生变化;


(3)自然人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电子邮件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机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联系信息以及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4)合伙企业或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企业类型、营业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发生变化;


(5)未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投资者申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或网络服务密码发生变化;


(6)其他证券账户信息发生变化的。


4.1.4【关键信息双改】投资者同时申请变更证券账户名称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含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两项或者前期已变更过其中一项信息想申请变更第二项信息的(以下简称关键信息双改业务),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并完成初审后,应当通过邮寄或中国结算提供的远程电子化业务受理方式将业务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


投资者前期已变更过证券账户名称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中的一项信息,再次申请变更另一项信息的,无需重复提交前期变更第一项信息时已提交的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至18位且符合身份证号码升位规则的,机构营业执照变更为包含原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作为关键信息双改业务判断条件;投资者变更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以及证券账户名称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其中一项的,不属于关键信息双改业务。


4.1.5【办理方式】对于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手机号码的变更,投资者应当通过临柜、见证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办理。


对于其他非关键信息,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临柜、见证、网络、电话等方式受理投资者申请,核实投资者身份后予以办理。


4.1.6【账户信息核对更新机制】开户代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核对,并留存工作底稿。


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开户代理机构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投资者姓名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督促投资者及时办理账户资料变更手续;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开户代理机构应重新核实投资者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更新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投资者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开户代理机构应与投资者核实后及时修改。


对于机构投资者,开户代理机构应每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机构名称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开户代理机构应督促机构投资者及时办理账户资料变更手续;机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过期的,开户代理机构应督促机构投资者及时更正;法人性质、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开户代理机构核实后应及时修改。


对于交易活跃或发生交易异常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开户代理机构应在常规信息核对基础上,酌情增加账户信息核查次数。


投资者不配合核查或不及时更新账户信息的,开户代理机构应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转托管、不予办理新业务、限制证券买入等限制使用措施。


第二条申请材料


4.2.1【申请材料一般规定】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需提交: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和号码变更时提供,其中属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至18位且符合身份证号码升位规则的无需提供;属于机构投资者申请将“三证合一”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由开户代理机构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 信息核查系统”核查机构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证照是否属于同一机构,由核查截屏替代变更证明文件);


(4)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证明材料;


(6)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变更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继任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继任委派书(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时提供);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录,涉及变更的合伙人或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或投资者变更时提供)。


4.2.2【因原开户代理机构录入错误需要变更】因原开立该证券账户的开户代理机构在开户时录入证券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信息错误,致使投资者申请变更证券账户信息的,投资者除提交本指南4.2.1条(1)、(2)、(4)、(5)、(6)项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原开户代理机构或其承继单位出具的《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附录 7);


(2)证券账户内全部证券归属证明(对于初始认购的,应当提供原始认购凭证或上市公司出具的股份认购证明等;对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买入的,应当由买入证券公司出具买入证明)(附录 8、附录 9);


(3)人民法院生效的确权法律文书、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应当载明证券账户及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归该业务申请人所有)。


证券账户及其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为零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申请注销该证券账户后,重新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4.2.3【主体资格丧失的变更申请材料】持有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因继承证券资产需要变更证券账户信息的,法定继承人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其他继承人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的,还需提交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持有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的,因承继证券资产需要变更证券账户信息的,其清算组、出资人或承继人等可以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其中,涉及清算组(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文件等;涉及承继人的,需提交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资产归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第三条业务办理流程


4.3.1【审核重点】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变更申请时,应当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开户代理机构在审核投资者申请材料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必须记载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有改动或补充处需加盖发证机关更正章或与落款一致的印章,如变更证明中未注明原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开户代理机构还应当审核投资者原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外国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的,投资者身份变更证明等业务申请材料应当按本指南的规定办理认证或公证;


(3)变更证明记载的变更前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当与账户业务系统中证券账户信息一致,变更后内容应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致,申请表填写内容应与申请材料对应内容一致,核验业务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投资者;


(4)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授权范围须符合申请办理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还须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经办人、代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与业务申请材料显示的内容保持一致;


(5)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含机构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在有效期内,不接受自然人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及本指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以外的其他证件办理业务。


4.3.2【审核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可为其办理变更业务。


4.3.3【数据录入】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本指南《信息录入规范》(附录 4)相关要求录入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4.3.4【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的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数据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权限、关联关系确认情况、数据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


统一账户平台处理完毕后,实时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数据反馈给申报该业务的开户代理机构,反馈数据中包括变更后的证券账户信息。对于除了联系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统一账户平台日终将变更数据发送至与该投资者任一个子账户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其他开户代理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变更结果相应变更其柜面系统有关证券账户信息。投资者资金账户关键信息与开户代理机构柜面系统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不一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联系投资者修改,投资者未及时修改资金账户关键信息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措施。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不予变更,并向开户代理机构实时反馈失败原因。


4.3.5【失败后的处理】对于因开户代理机构数据录入原因导致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重新申报。


对于因投资者同时申请变更证券账户名称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含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两项或者前期已变更过其中一项信息申请变更第二项信息导致变更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南有关规定按照关键信息双改业务处理流程报送中国结算办理。


对于因投资者证券账户关联关系未确认导致证券账户关键信息变更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后,再次申报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数据。


4.3.6【反馈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发送的变更结果数据。对于变更成功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将变更结果反馈给投资者;投资者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附录 10)。


第四条其他规定


4.4.1【身份证号码升位】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办理15位身份证号正常升位业务时,如该投资者已使用18位身份证开立了一码通账户,开户代理机构审核材料后,无需“先变更,后转挂”,可直接办理关联关系转挂操作并注销原15位身份证开立的一码通账户。


对于投资者证券账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15位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应资金账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18位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且属于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情况的,开户代理机构在审慎尽责核实投资者已留存的18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凭证电子化影像等资料,确认15位身份证号码与18位身份证号码属同一人的,无需投资者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即可办理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信息变更。


对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信息中投资者身份证号码为15位,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信息中投资者身份证号码为18位,且符合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规则的,证券公司应当联系投资者或者翻阅留存的相关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申请材料,同步变更投资者资金账户以及柜面系统证券账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确保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保持一致。


对于投资者身份证号码升位不符合正常升位规则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后,方可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4.4.2【录入不规范的信息变更】因开户代理机构录入不规范等原因致使证券账户信息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中全角半角、不可见字符、空格等不符合本指南《信息录入规范》(附录 4)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核查原始开户凭证、电话联系投资者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后,主动更正相关账户信息。


因账户业务系统字库原因导致在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时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中的生僻字不能准确录入,后期字库升级后可以准确录入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核查原始开户凭证、电话联系投资者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后主动更正相关账户信息。


4.4.3【列入禁止查询清单账户修改账户信息】列入禁止查询清单的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变更证券账户信息的,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临柜办理,也可以通过开户代理机构提交业务申请,由开户代理机构比照关键信息双改业务流程通过邮寄或中国结算提供的远程电子化业务受理方式提交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


4.4.4【双改流程】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涉及关键信息双改的,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本指南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注明经办人联系方式、开户代理机构编码,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或中国结算提供的远程电子化受理方式将上述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提交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对于报送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开户代理机构还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已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中国结算对开户代理机构申报的业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中国结算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并将变更结果按照本指南有关规定发送给相关开户代理机构。


4.4.5【国籍变更】对于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视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后不再符合开户主体条件的(如A股投资者将中国国籍变为外国国籍),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清空证券后注销原证券账户;在投资者未及时申请注销该证券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对投资者证券账户采取不予办理新业务、限制证券买入等限制使用措施;自开户代理机构知晓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之日起算3个月后投资者仍未主动申请注销相应证券账户且该证券账户符合注销条件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主动注销该证券账户,并在注销成功后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


(2)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后仍符合开户主体条件的(如大陆居民变更为港澳台居民,且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比照本指南关于关键信息双改业务流程报送中国结算办理,除应当提交本指南关于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有关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供证明投资者仍符合开立相关账户开户主体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如中国大陆居民变更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比照港澳台居民开立A股账户开户申请材料,提供在大陆工作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涉及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有关业务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对于港澳投资者提供的申请文件包含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单程出境定居证明材料的,如材料已列明投资者身份证号码、港澳身份证、港澳通行证三个号码的,可据此证明投资者为同一人,无需投资者再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投资者提交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应当注明变更前及变更后的国籍或地区,涉及到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变更的,还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注明变更前及变更后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4.4.6【证件类型变更】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需要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视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变更后符合相应账户开户条件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依投资者申请为投资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投资者申请变更证件类型的同时涉及到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发生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南关于关键信息双改的有关流程报送中国结算办理。


(2)属于因开户代理机构录入错误导致证券账户信息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信息有误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南4.2.2条有关规定办理。


4.4.7【其他规定】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开户代理机构在变更投资者证券账户关键信息的同时,还应当同步更新投资者其他账户信息。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全称的,应当同时依据变更后的全称变更简称;


(2)开户代理机构在录入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数据时,对于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等信息空缺的,应当同时补全相应信息。


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


第一条一般规定


5.1.1【受理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尚未办理委托交易关系的,可以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可以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办理休眠账户注销。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异地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提供便利条件,所属各开户代理网点应当通柜受理投资者账户注销业务申请,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后转交具有办理权限的开户代理网点办理。


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该账户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对投资者违反账户注销规定而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提醒并核实投资者所申请注销的证券账户是否满足注销条件,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投资者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


5.1.2【注销条件】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证券账户持有余额为零;


(2)不存在与该证券账户相关的未了结业务;


(3)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5.1.3【账户存在未了结业务的情形】本指南规定因账户存在未了结业务而不能注销证券账户的情形为:


(1)证券账户存在对应的信用证券账户;


(2)证券账户已申报配股交易,尚未处理完毕;


(3)证券账户存在买断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交易、质押式回购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质押、国债登记及国债期货交割、融资融券及转融通等未了结业务;


(4)证券账户属于冻结状态,尚未解除冻结;


(5)证券账户存在已参与新股、基金申购,尚未处理的;


(6)证券账户存在其他在途权益或具有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未交收、待交收、待处置业务等未了结业务情况。


5.1.4【申报注销账户范围】投资者可以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也可以单独申请注销子账户。投资者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的,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及对应关系的所有账户须均已注销。


5.1.5【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情形】发生下列情形的,证券账户持有人、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证券账户:


(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


(2)法人以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依法被解散或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的;


(3)产品到期或其他终止情形的;


(4)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5.1.6【被动注销情形】发生下列情形的,中国结算及开户代理机构有权注销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


(1)不合格证券账户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的;


(2)投资者违反账户管理规则及本指南相关规定;在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的; 


(3)发生本指南第5.1.5条规定情形,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的;


(4)经中国证监会或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5.1.7【办理方式】开户代理机构可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采取临柜、见证、网络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第二条申请材料


5.2.1【业务申请一般规定】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材料;


(5)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5.2.2【业务申请其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除应当提交本指南规定的业务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持有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其他继承人办理注销的,还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2)持有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的,其清算组、出资人或承继人等应当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其中,涉及清算组(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出具的出资证明(需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文件等;涉及承继人的,需提供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资产归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第三条业务办理流程


5.3.1【提交业务申请材料】投资者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的,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勾选注销一码通账户,并填写一码通账户号码。投资者仅申请注销子账户的,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勾选注销相应的子账户,并填写子账户号码。


5.3.2【销户材料审核重点】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证券账户注销申请时,应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开户代理机构在审核投资者申请材料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三项关键信息应与《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一致,核验业务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投资者;


(2)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授权范围须符合申请办理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还须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经办人、代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与业务申请材料显示的内容保持一致。


5.3.3【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业务。


5.3.4【数据录入】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录入销户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5.3.5【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的证券账户注销数据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权限、证券账户是否满足注销条件、证券账户信息一致性、数据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


统一账户平台处理完毕后,实时将证券账户注销处理结果反馈给申报的开户代理机构。统一账户平台日终向与被注销账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其他开户代理机构发送证券账户注销信息,仅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的,仅向申报业务的开户代理机构反馈。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向开户代理机构实时反馈失败原因。


5.3.6【销户失败后的处理】对于因开户代理机构数据录入原因导致销户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再次申报销户。


对于因投资者一码通账户下存在未注销账户而导致注销一码通账户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申请注销所有与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或对应关系的账户后,再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


对于因投资者申请注销的A股账户存在对应的未注销信用证券账户而导致无法注销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先行注销对应的信用证券账户后,再申请注销该A股账户。


对于因投资者申请注销的子账户存在证券余额或申请注销当日存在在途权益等未了结业务而导致无法注销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先行了结相关业务后,再申请注销该子账户。


5.3.7【反馈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发送的销户结果。对于销户成功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将销户结果反馈给投资者;投资者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附录 11)。


第四条其他规定


5.4.1【实时生效】证券账户注销在统一账户平台实时生效。


5.4.2【不可恢复】投资者已经被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可再恢复使用。


第六章 休眠账户业务


第一条休眠账户激活


6.1.1【休眠账户查询】投资者可以通过任意一家证券公司查询其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是否休眠。


6.1.2【受理机构】沪市证券账户有指定交易的,由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休眠账户激活手续;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可在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办理。深市证券账户可通过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办理休眠账户激活手续。


6.1.3【办理方式】证券公司可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采取临柜、见证、网络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办理休眠账户激活。


6.1.4【业务申请材料】投资者办理休眠账户激活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总则规定的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


(5)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6.1.5【材料审核重点】证券公司受理投资者休眠账户激活业务申请时,应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重点审核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业务申请材料中记载的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应与《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6.1.6【审核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为其办理业务。


6.1.7【数据录入】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录入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6.1.8【统一账户平台处理休眠激活申请】中国结算收到证券公司发送的数据后,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激活休眠账户,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报改休眠账户数据的证券公司。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不予激活休眠账户,并向证券公司反馈失败原因。


6.1.9【申请失败后续处理】对于因证券公司数据录入原因导致激活失败的,证券公司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重新申报数据。


对于因投资者证券账户未确认关联关系导致激活失败的,证券公司应当协助投资者根据本指南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有关要求办理未确认关联关系子账户关联关系确认后,再次申报数据。


第二条其他规定


6.2.1【休眠账户注销】投资者可不激活休眠账户,直接注销休眠账户,重新开立新的证券账户。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均可办理休眠账户注销新开业务。免收开户费。


6.2.2【涉及不合格账户的处理】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发现属不合格账户的,应先按本指南不合格账户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合格账户规范手续,待账户规范后方可激活。


6.2.3【休眠账户集中报送】休眠账户的认定及集中报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第七章 不合格账户业务


第一条不合格账户的认定及处理


7.1.1【不合格账户的认定】具有以下情形的证券账户为不合格账户:


(1)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


(2)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


(3)代理关系不规范,即投资者委托他人代理开立证券账户,但缺少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能够证明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关材料;


(4)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即证券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项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关键凭证缺失。对于仅因技术系统对生僻字处理方式不同,导致账户资料不准确的,不作为不合格账户,在技术系统可录入生僻字后,应当及时变更账户信息;


(5)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7.1.2【不合格账户的发现】证券公司应加强账户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证券公司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或为投资者办理业务时发现的不合格账户,应及时加以规范。


中国结算发现不合格账户,将联系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账户规范手续。


7.1.3【不合格账户规范】属于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


或属于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办理账户注销手续,有证券余额的,应当督促投资者清空证券后予以注销。无法联系投资者或投资者不配合的,符合账户注销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主动注销相关账户,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投资者。对于深圳市场不合格账户,证券公司注销前应查询该账户有无在其他证券公司申报使用信息,如在其他证券公司申报使用信息,证券公司仅在其柜面系统予以注销;如未在其他证券公司申报使用信息,证券公司应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属于代理关系不规范的,证券公司应当督促投资者补齐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能够证明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关材料,不能补齐相关材料的,证券公司应当按上述违规使用他人账户的有关流程处理。


属于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的,证券公司应当督促投资者变更证券账户关键信息或补齐账户资料,以确保账户关键信息齐全、准确、关键凭证完整。


对于投资者确认为冒开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应按本指南规定的证券账户冒开业务流程予以处理。


7.1.4【不合格账户报送】对于不能及时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从其柜面系统中移出,采取中止交易、限制撤指定、转指定、转托管等限制措施,同时向中国结算申报。


7.1.5【统一账户平台处理不合格账户申报】中国结算审核通过后,将该账户标注为不合格账户,发往交易所做中止交易处理,并向证券公司反馈处理结果。


对于投资者深圳市场账户与多家证券公司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其中一家证券公司申报不合格账户,仅在该证券公司做中止交易处理,不影响该账户在其他证券公司的使用。


7.1.6【误将合格账户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证券公司误将合格账户报送为不合格账户且已采取中止交易措施的,证券公司核查属实后,应向中国结算申请恢复为合格账户,并出具《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附录 12)。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撤销该账户的不合格标识并向证券公司反馈处理结果。


证券公司收到中国结算解除限制措施的反馈信息后,在其柜面系统解除该账户的限制措施。


第二条不合格账户解除交易限制


7.2.1【申请办理规范手续】投资者申请解除交易限制,应当到原申报不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办理不合格账户规范手续。


对于账户不合格原因为身份虚假或身份不对应的,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以下材料证明账户内资产归本人所有:


(1)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2)公证机关公证书;


(3)仲裁机关裁决书、调解书;


(4)依法足以确认资产归属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账户不合格原因为代理关系不规范或资料不规范的,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补齐相关资料或申请变更账户信息,将原不合格账户规范为合格账户。


7.2.2【规范手续】对于账户不合格原因为身份虚假或身份不对应的,证券公司核实投资者资产权属相关情况与证明材料后,向投资者出具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附录 13)。证券公司留存资产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将由证券公司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交还投资者,告知投资者前往中国结算办理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手续。


对于账户不合格原因类别为代理关系不规范或资料不规范的,证券公司待投资者补齐相关材料或变更账户信息后,向投资者出具加盖法人公章的《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附录 14)。同意持有不合格账户的投资者向中国结算申请解除账户中止交易,恢复正常交易功能。


在规范过程中,如一个不合格账户存在多种不合格情形的,证券公司应针对不同情形,分别进行规范,该账户所有不合格情形规范后,方可恢复为合格账户。


7.2.3【投资者向中国结算申请解除交易限制】投资者持证券公司出具的不合格账户解除交易限制的相关材料,前往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不合格账户解除交易限制手续。


有以下情形的,投资者无需前往中国结算办理不合格账户解除交易限制手续,由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


(1)非投资者过错或非投资者主要过错造成资料不规范的,或仅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资料不规范账户;


(2)持有长期停牌的股份、限售股份的不合格账户;


(3)持有证券市值不超过10万元(以证券公司受理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不合格账户。


证券公司需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将《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附录 15)报送至中国结算办理,原件由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7.2.4【解除交易限制手续】中国结算对投资者或证券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中国结算解除该账户限制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证券公司。审核未通过的,中国结算与投资者或证券公司联系,要求其补齐材料后,重新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解除交易限制手续。


7.2.5【后续手续】证券公司收到中国结算的反馈信息后,对规范合格的账户,在其柜面系统恢复正常交易功能;对应当注销的不合格账户,在其柜面系统解除卖出限制,清空证券后,及时注销账户。


对于深圳市场不合格账户,证券公司注销前应查询该账户有无在其他证券公司申报使用信息,如在其他证券公司申报使用信息,证券公司仅在其柜面系统予以注销;如未在其他证券公司申报使用信息,证券公司应通过统一账户平台注销证券账户。对于证券公司仅在其柜面系统注销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向中国结算申报不合格账户注销处理结果。 


第三条其他规定


7.3.1【司法冻结账户的处理】不合格账户如被司法冻结的,解冻后,证券公司应当补报不合格账户,并督促投资者按要求进行规范。


第八章 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第一条一般规定


8.1.1【业务说明】中国结算已取消证券账户挂失业务,仅为已挂失的存量账户提供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8.1.2【适用账户】开户代理机构及中国结算仅受理有余额的证券账户解除挂失申请。对于没有证券持有余额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应当直接予以注销。


8.1.3【受理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证券账户解除挂失;尚未办理委托交易关系的,由任一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后,通过传真方式报送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受理。


8.1.4【办理方式】开户代理机构可根据本指南有关规定采取临柜、见证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第二条申请材料


8.2.1【申请材料】投资者办理账户解除挂失业务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材料;


(5)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第三条办理业务流程


8.3.1【材料审核】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解除账户挂失申请时,应当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8.3.2【审核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可为其办理业务。


8.3.3【实时生效】证券账户解除挂失实时生效。统一账户平台日终向与被解除挂失账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发送证券账户解挂失处理结果。


第九章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第一节 关联关系确认


第一条一般规定


9.1.1【确认原则】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同一投资者所开立不同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属于同一人的原则,确认不同证券子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9.1.2【业务范围】投资者应当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的账户范围包括状态正常的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F97开头的账户的关联关系与对应的基础账户的关联关系联动,证券公司无需单独办理此类账户的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在统一账户平台标记的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无需确认关联关系。


9.1.3【需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的情形】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建立委托交易关系时,或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关键信息变更、休眠账户激活三项业务时,应当检查投资者是否有未确认关联关系的证券子账户。对于有未确认关联关系证券子账户的,证券公司应首先为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9.1.4【受理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9.1.5【办理方式】投资者应在证券公司临柜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第二条申请材料


9.1.6【业务申请材料】投资者申请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证明材料;


(5)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6)证券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对于有委托交易关系但未报送权属确认信息的证券账户,为该账户申报了使用信息的证券公司须积极配合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为投资者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不得推诿。对于没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账户且证券账户内有证券余额的,需投资者提供相关账户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第三条关联关系确认流程


9.1.7【新开子账户的关联关系确认】投资者首次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中国结算为其开立一码通账户及相应的子账户,并将新开子账户的关联关系标注为确认状态。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再次申请开立子账户时,应申报其已有的一码通账户,中国结算在该一码通账户下为其开立相应的子账户,并将子账户的关联关系标注为确认状态(如存在关联关系未确认的子账户,投资者应先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反馈该一码通账户下所有关联关系已确认的子账户。


9.1.8【同时确认所有证券子账户的关联关系】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时,需按关联关系确认业务的账户范围,确认其名下所有证券子账户的关联关系。


9.1.9【不能确认关联关系的处理】受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的证券公司发现投资者名下子账户资产不属于该投资者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先行办理账户冒开业务后,再申请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9.1.10【表格填写】投资者申请关联关系确认业务,应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一码通账户号码,以及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的子账户号码,并签字确认。


9.1.11【审核结果】证券公司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证券公司经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对于投资者提供的证券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证券公司需审核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确认无误后,在证明文件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妥善保管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可为其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9.1.12【数据录入】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录入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证券公司仅需申报关联关系未确认的证券账户,对于关联关系已确认的,无需重复申报。


9.1.13【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证券公司申报的数据后,对该证券公司操作权限、账户有效性、申请数据的有效性及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对于申报数据通过校验的,中国结算根据证券公司的申报确认子账户与一码通账户的关联关系。对于申报数据未通过校验的,中国结算不予确认关联关系,并向证券公司实时反馈失败原因。


9.1.14【申请失败后续处理】对于因证券公司申报数据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关联关系确认失败的,证券公司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再次申报。


第二节 关联关系转挂


第一条一般规定


9.2.1【转挂条件】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业务仅限于在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关键信息均相同的一码通账户之间进行。其中,15位身份证正常升位的情况视为三项关键信息相同,可直接办理关联关系转挂。


9.2.2【转挂情形】对于下列情形,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1)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进行一码通账户合并的;


(2)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将某一一码通账户下的子账户转挂到其他一码通账户下的;


(3)投资者发现已申报为冒开的子账户确属本人,需要取消冒开标识的。


9.2.3【受理机构】投资者应当在与拟转出的任意一个子账户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投资者需要取消冒开标识的,可直接或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9.2.4【办理方式】证券公司可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采取临柜、见证、网络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9.2.5【业务范围】投资者可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的账户范围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F97开头的账户的关联关系与对应的基础账户的关联关系联动,证券公司无需单独办理此类账户的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第二条申请材料


9.2.6【申请材料】投资者申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时,应当提交以下业务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要求参照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因取消冒开标识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的,还应提交冒开账户内资产确属其本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4)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关联关系转挂流程


9.2.7【提交业务申请材料】投资者申请关联关系转挂业务,应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转出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转入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以及需要转挂的子账户号码,并签字确认。


9.2.8【审核结果】证券公司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证券公司经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可为其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9.2.9【数据录入】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录入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9.2.10【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证券公司申报数据后,对该证券公司操作权限、账户有效性、申报数据的有效性及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对于申报数据通过校验的,统一账户平台将撤销该子账户与转出一码通账户的关联关系,建立其与转入一码通账户的关联关系,不改变关联关系确认状态。


统一账户平台处理完毕后,将向证券公司实时反馈处理结果。对于申报数据未通过校验的,统一账户平台不予办理关联关系转挂,并向证券公司实时反馈失败原因。


9.2.11【申请失败后续处理】对于因证券公司申报数据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关联关系转挂失败的,证券公司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再次申报。


对于因一码通账户三项关键信息不一致而导致关联关系转挂失败的,投资者应当先申请变更账户关键信息,再申请关联关系转挂。


9.2.12【关联关系检查】关联关系转挂不改变原证券子账户的关联关系确认状态。证券公司须在办理完成转挂业务后,检查证券子账户与转入一码通账户的关联关系确认状态。如关联关系未确认,证券公司还须为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第十章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第一条一般规定


10.1.1【业务范围】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包括使用信息申报、使用信息撤销、使用信息查询。


10.1.2【申报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结算申报所有与其建立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账户的使用信息,具体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


10.1.3【申报时间】证券公司应当于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当日,向中国结算申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


对于沪市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可在完成指定交易手续的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申报使用信息。


10.1.4【撤销范围】证券账户具有以下情形的,证券公司应按要求撤销其使用信息:


(1)证券账户或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在证券公司柜面系统中已注销的


应于注销当日完成使用信息撤销;


(2)证券账户或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在证券公司柜面系统中已休眠的,应于休眠次一交易日完成使用信息撤销。


10.1.5【使用信息可当日撤销后再次申报】证券公司可于撤销使用信息的当日再次申报使用信息,系统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10.1.6【使用信息变更】证券账户使用信息中交易单元或营业部编码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向中国结算申请撤销该账户的原使用信息,再申报新使用信息。


第二条使用信息申报流程


10.2.1【数据录入】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录入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10.2.2【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证券公司的申报后,对证券公司网点操作权限、账户有效性、申报数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根据证券公司的申报实时新增使用信息记录。


统一账户平台处理完毕后,向证券公司实时反馈处理结果。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不予新增使用信息记录,并向证券公司实时反馈失败原因。 


10.2.3【申请失败后续处理】对于因证券公司数据录入原因导致使用信息申报失败的,证券公司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再次申报。


第三条使用信息撤销流程


10.3.1【数据录入】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录入撤销使用信息的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10.3.2【统一账户平台处理】中国结算收到证券公司的申报后,对证券公司操作权限、账户有效性、申报数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实时反馈受理结果,并于日终将处理结果发送至当日撤销使用信息的证券公司。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向证券公司实时反馈失败原因。


10.3.3【申请失败后续处理】对于因证券公司申报数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使用信息撤销失败的,证券公司可进一步查找原因后再次申报。


第四条使用信息查询流程


10.4.1【数据录入】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向统一账户平台申报查询证券账户使用信息数据。


10.4.2【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证券公司的申报数据后,对证券公司网点权限、账户有效性、申报数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根据证券公司的申报实时反馈查询结果。


10.4.3【批量查询】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统一账户平台批量查询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账户的使用信息。统一账户平台成功受理后,将实时反馈受理结果,并于当日日终向申请业务的证券公司发送查询结果。


第十一章 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第一节 创业板签约信息新增


第一条一般规定


11.1.1【创业板签约信息】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时,应当向中国结算申报创业板签约信息,包括签约日期、签约类型、签约开户代理机构代码、签约开户代理网点代码、签约营业部编码等。


11.1.2【办理机构】已为投资者深市A股账户申报使用信息的证券公司,方可为该投资者新增创业板签约信息。


11.1.3【申报范围】证券公司仅可为状态正常的个人深市A股账户申报创业板签约信息,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无需申报创业板签约信息。


11.1.4【重复申报】证券公司在新增创业板签约信息的当天可对同一账户重复申报签约信息,以最后一笔申报数据为准。


第二条创业板签约信息新增流程


11.1.5【数据录入】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录入申报新增创业板签约信息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11.1.6【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证券公司的申报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权限、账户有效性、申报数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根据证券公司的申报实时新增创业板签约信息。


统一账户平台处理完毕后,将向开户代理机构实时反馈处理结果。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不予新增创业板签约信息,并向开户代理机构实时反馈失败原因。


11.1.7【申请失败后续处理】对于因证券公司数据录入原因导致新增创业板签约信息失败的,证券公司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再次申报。


第二节 创业板签约信息查询


第一条一般规定


11.2.1【受理机构】投资者可在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查询创业板签约信息。


11.2.2【多处申报的签约信息查询】投资者同一账户在多家证券公司成功申报创业板签约信息的,在查询创业板签约信息时,统一账户平台将反馈签约时间最早的签约信息。


第二条创业板签约信息查询流程


11.2.3【数据录入】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向统一账户平台申报查询创业板签约信息数据。


11.2.4【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证券公司的申报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权限、账户有效性、申报数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根据证券公司的申报实时反馈查询结果。


11.2.5【批量查询】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统一账户平台批量查询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账户的创业板签约信息。统一账户平台受理后,将实时反馈受理结果,并于当日日终向申报的证券公司反馈查询结果。


第十二章 合伙人信息维护


第一条一般规定


12.1.1【业务范围】合伙人信息维护包括合伙人信息新增、撤销、查询业务。


12.1.2【申请主体】申请办理合伙人信息新增、撤销、查询业务的投资者,应当为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12.1.3【受理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合伙人信息新增、撤销、查询业务;尚未办理委托交易关系的,可以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合伙人信息新增、撤销、查询业务。


第二条申请材料


12.2.1【新增与撤销信息的申请材料】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在申请新增合伙人信息时,需提交:


(1)《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附录 3);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3)若投资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件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非法人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


(5)合伙人或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录(需加盖企业公章);


(7)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企业公章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签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2.2.2【查询业务申请材料】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在申请查询合伙人信息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企业公章以及负责人签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新增合伙人信息业务办理流程


12.3.1【申请材料审核】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可为其新增合伙人信息。


12.3.2【数据录入】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录入新增合伙人信息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12.3.3【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操作权限、委托交易关系、账户类别、申报数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实时新增合伙人信息,并向申报的开户代理机构实时反馈处理结果。审核未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向开户代理机构实时反馈失败原因。


12.3.4【申请失败后续处理】因开户代理机构数据录入原因导致新增合伙人信息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后再次申报。


第四条撤销合伙人信息业务办理流程


12.4.1【申请材料审核】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可为其删除合伙人信息。


12.4.2【提交申报数据】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录入撤销合伙人信息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12.4.3【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操作权限、委托交易关系、账户类别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根据申报数据实时撤销合伙人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向开户代理机构实时反馈失败原因。


12.4.4【申请失败后续处理】因开户代理机构申报数据不合法等原因导致撤销合伙人信息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完善申报数据后再次申报。


第五条查询合伙人信息业务办理流程


12.5.1【提交业务申请材料】投资者申请查询合伙人信息时,应当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投资者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全称,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忽略。


12.5.2【审核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可为其合伙人信息查询业务。


12.5.3【数据录入】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录入查询合伙人信息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12.5.4【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权限、委托交易关系、申报数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实时向申报数据的开户代理机构反馈查询结果。


第十三章 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第一条13.1【业务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完善证券账户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账户为合格账户,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要求做好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的信息比对工作。


13.2【报送范围】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向中国结算报送A股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报送的资金账户数据包括:资金账户号码、资金账户对应的客户三项关键信息(客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的对应关系以及中国结算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


13.3【数据检查】证券公司在向中国结算报送上述资金账户数据前,应对A股账户对应的正常交易的资金账户、纯资金账户以及纯证券账户数据进行比对检查。


已在中国结算或者证券公司处作另库存放的休眠账户、不合格账户、风险处置账户暂不纳入比对检查范围。


13.4【证券公司比对】对于上述在向中国结算报送前需进行比对检查的资金账户数据,证券公司应当比对资金账户与该资金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在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中的相关信息,比对二者的客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关键信息是否一致。


为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的信息比对检查工作,中国结算将定期向证券公司提供其托管的投资者证券账户资料信息。


13.5【比对不一致处理】证券公司在比对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比对不一致的,应当以证券子账户为单位逐户注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中国结算。除其中因技术系统对生僻字的处理方式不同、为保持与银行端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一致而产生的不一致等不视为不合格账户的特殊情形外,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更正投资者相关信息。需要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的,证券公司应当督促投资者及时办理,确保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关键信息准确、一致。


13.6【中国结算比对】证券公司完成比对检查后,应当通过规定的接口规范向中国结算报送资金账户相关数据。中国结算接收数据后,将对报送的资金账户数据与该资金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在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对于客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比对不一致的,中国结算定期将证券账户明细发送至报送数据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应当认真查找不一致原因,及时更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并按中国结算的要求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中国结算。


13.7【责任承担】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信息比对以及资金账户数据报送工作,将其作为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并建立严格的内部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按照本指南规定需要在报送前比对检查的资金账户数据,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报送完整、准确、及时、有效,不得漏报、误报、瞒报。


13.8【其他事项】对于证券公司报送资金账户数据的接口规范等相关事项,中国结算将另行通知。


第十四章 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第一条一般规定


14.1.1【保管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纸质凭证及影像文件资料,确保凭证真实、有效、完整、便于检索。


14.1.2【保管方式】开户代理机构可以以投资者为单位保管纸质凭证及影像文件资料,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其他方式保管。


14.1.3【专人负责】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理网点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证券账户业务纸质凭证资料。


14.1.4【凭证调阅】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国结算要求提供证券账户业务相关纸质凭证以及影像文件资料。


14.1.5【保管期限】证券账户业务纸质凭证资料保存期自证券账户注销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年;影像文件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条纸质资料保管


14.2.1【保管范围】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查询、证券账户信息变更、证券账户注销、休眠账户激活、不合格账户规范、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等证券账户业务的相关纸质凭证资料,包括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账户业务时应当留存的其他纸质凭证。


14.2.2【保管方式】纸质凭证资料可以由开户代理机构法人集中保管,也可以由各开户代理网点分别保管。


14.2.3【库房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理网点应当有专门的库房用于存放证券账户业务纸质凭证资料。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纸质凭证资料因受潮、霉变、虫蚀等原因引起的损坏。


第三条凭证影像文件管理


14.3.1【统一管理】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建立集中的影像管理系统,对采集的投资者影像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14.3.2【保管范围】开户代理机构在办理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信息变更、证券账户注销、休眠账户激活、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采集投资者的影像文件资料,详见下表。




14.3.3【采集方式】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采用扫描方式采集证券账户业务凭证影像文件资料,也可以通过拍照、身份证读卡器读取等其他方式采集,采集的影像文件资料须真实、完整、清晰。


14.3.4【扫描要求】开户代理机构采用扫描方式采集证券账户业务凭证的,在扫描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扫描时应将凭证按同一方向整理整齐并将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放置首页,同笔业务的申请表与身份证等附件必须分页扫描在同一文件里,不同笔业务凭证须分开扫描并以不同文件保存。


(2)扫描时应当按照文件的实际比例进行扫描,扫描图像不得剪裁。


(3)扫描的图像必须清晰,黑白色扫描的分辨率不小于200DPI,彩色、灰度扫描的分辨率不小于100DPI。


(4)单页扫描的图像文件须小于600KB。


(5)每笔业务凭证在扫描后应当建立索引,记录信息须准确完整。 


(6)扫描文件应以涉及的业务类型代码+一码通账户号码.TIF为文件名进行保存。


14.3.5【质检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采集保存的凭证影像文件资料进行质检,确保凭证影像真实、完整、可用、便于检索。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20号前完成对上月开户代理业务相关凭证的电子化采集、质检、集中保存和建立索引工作。


14.3.6【网上开户凭证】投资者采用网上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相关业务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采集自然人头部正面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能够真实反映开户过程的相关影(音)像资料。


第十五章 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


第一条网络服务功能开通


15.1.1【业务简述】投资者可向开户代理机构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在中国结算网站在线办理证券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15.1.2【新开户投资者】新开户投资者可在办理账户开立业务的同时选择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开户代理机构应提醒投资者是否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对于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投资者,指导其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中予以注明并设置初始密码,并通过统一账户平台申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15.1.3【已开户投资者】已开户投资者可按照本指南4.2.1条要求提交相关业务申请材料,通过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或开立该证券账户的原开户代理机构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并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栏目中予以注明并设置初始密码。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通过统一账户平台申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15.1.4【网络用户开通功能描述】已开户投资者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时,若投资者一码通账户下所有证券账户均未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则为该一码通账户下各证券账户均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并相互关联;若投资者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已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则以本次投资者设置的密码重置对应的网站用户的服务密码,暂不为该一码通账户下其他原未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证券账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使用一码通账户下已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证券账户及网络服务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站后,可对该一码通账户下其他未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证券账户进行关联,为其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15.1.5【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生效时间】网络服务功能自开户代理机构向统一账户平台提交有效申报指令后次日起生效。投资者可使用已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密码登录本公司网站,首次登录后可自行设置网站用户名、修改初始密码。投资者登录后可办理其对应网站用户下所有关联证券账户的在线证券查询、网络投票等业务。


第二条网络服务密码重置


15.2.1【密码重置申请】投资者因密码丢失、遗忘等原因需重置证券账户所对应本公司网站用户服务密码的,可通过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或开立该证券账户的原开户代理机构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办理密码重置业务,按照本指南4.2.1条要求提交相关业务申请材料,并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栏目下中予以注明并新设密码。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通过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15.2.2【生效时间】重置密码自开户代理机构向统一账户平台提交有效申报指令后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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