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6-19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20〕541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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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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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三批)》。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充分发挥再融资简易程序制度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仔细阅读《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则,认真核对是否存在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确保符合规则要求。


二、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含发布当日)已发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其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就《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已履行前述程序且不存在《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适用简易程序。


三、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实际融资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用实用好资本市场融资工具。本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情形的事后监管,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要求的,将严格依规从重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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