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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电力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公司,应当比照本指引披露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所从事电力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电力行业发展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电力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反映电力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行业地位的信息:
(一)全国及公司主要经营地区(分省、直辖市,下同)内的电力生产、销售状况及发展趋势;
(二)公司主要经营地区、生产经营规模及当年变动情况;
(三)公司在全行业或地区市场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等。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电力行业相关的政策风险、环保风险、电价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上市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并进行实质分析,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新增风险因素及其产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进行分析。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经营模式,并按电源种类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经营模式运行情况。公司有售电业务的,还应当披露外购电量及其收入和成本情况。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装机容量情况。公司应当按地区和电源种类,披露境内外控股电力公司总装机容量、新投产机组的装机容量、核准和在建项目的计划装机容量。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发电量、上网电量或售电量情况。公司应当按总量、分地区和电源种类,披露报告期内发电量、上网电量。公司有售电业务的,应当按总量、分地区披露报告期内售电情况。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网电价或售电价。公司应当按总量、分地区和电源种类,披露报告期内上网电价的均价及其与上年度差异。公司有售电业务的,应当按总量、分地区披露报告期内售电电价的均价及其与上年度差异。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发电效率情况。公司应当按总量、分地区和电源种类,披露报告期内发电厂用电率、利用小时数及其与上年度差异。
第九条上市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市场化交易的总电量、市场化交易总电量占总上网电量的比例及同比变动情况。
第十条上市公司经营售电业务的,应当披露售电业务的经营模式、增值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供电煤耗等节能减排关键指标的情况。
公司可以披露脱硫设备投运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废水排放情况等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指标。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环保情况。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环保政策、法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执行环保政策、法规要求的经营性、资本性支出和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资本性支出情况。公司应当披露资本性支出计划总金额、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并按项目披露报告期内资本性支出项目进展,包括项目总预算、项目进度、报告期投入金额、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以及报告期项目收益情况等。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予以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出售和关停子公司或项目情况,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新投产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新投产项目的装机容量、当年预计发电量、供电煤耗、发电厂用电率、利用小时数等。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新核准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新核准项目装机容量、总预算、资本性支出计划及其建设周期和投产预期等。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建项目装机容量、总预算、资本性支出计划及其建设周期和投产预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原因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上网电量或售电量、上网电价或售电价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原因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合作和合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原因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收购子公司,影响重大的,除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子公司的装机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及上网电价、发电效率。
公司可以披露节能减排、资本性支出及环保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出售和关停子公司,影响重大的,除应当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子公司装机容量、已发电量及公司持股比例,并预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被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环保整改,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事故的原因、涉事公司预计全年发电量、已发电量、停产整改期限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季度经营数据,包括按地区和电源种类披露控股的各电力公司发电量、上网电量、上网电价的均价及同比变动情况,以及截止本季度末发电量、上网电量累计额、上网电价均价及同比变动情况等。
上市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还应当披露市场化交易总电量、市场化交易总电量占总上网电量的比例及同比变动情况。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电源种类:指按照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核能和生物质能等进行的分类。
(二)重大变化或重大事项:除《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重大变化或重大事项外,本指引的重大变化或重大事项还包括上市公司的装机容量、发电量等的变化累计分别占上年度公司总装机容量、发电量的10%以上的重大变化或重大事项。
(三)发电厂用电率:指发电厂生产电能过程中消耗的电量与发电量的比率。
(四)供电煤耗:指火力发电机组每供出1千瓦时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