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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航空、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制造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从事航空、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务的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航空、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制造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政策形势、地缘政治、产业规范、行业政策、产业投资规划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所在细分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公司行业地位的信息:
(一)上市公司从事航空运输设备制造的,应当披露通用航空器市场年均复合增长率、通用航空器人均享有数量、通航领域作业任务量和航空防务装备市场发展趋势,分析公司所处细分领域的竞争格局和公司竞争力;
(二)上市公司从事船舶运输设备制造的,应当披露全国和公司的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分析公司所处细分领域的竞争格局和公司竞争力;
(三)上市公司从事铁路运输设备制造的,应当披露全国新建营业里程、全国客货发送量、全国客货周转量、公司新增订单金额、公司在手订单金额,分析公司所处细分领域的竞争格局和公司竞争力。
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权威机构尚未发布相关数据的,公司应当提示并披露数据查询路径。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整机制造、零部件制造、修理改装等业务分别披露主要经营模式,重点分析公司产业链和价值链分布情况,以及研发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生产模式等生产经营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航空、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相关的政策变动风险、客户集中风险、行业周期风险、技术创新风险等。
上市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并进行实质分析,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新增风险因素及其产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进行分析。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情况:
(一)上市公司从事航空运输设备制造的,应当披露公司产品谱系、核心产品技术特性,以及主要机型及其核心零部件的自主化程度;
(二)上市公司从事船舶运输设备制造的,应当按照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船、客运船、液化气船及其他船型披露公司主要产品结构、核心船型的自主化程度,以及依据公司情况及行业惯例确定的高附加值船舶的范围及其所占公司全部收入、利润的比例;
(三)上市公司从事铁路运输设备制造的,应当按照动车组、机车、客车、货车、城轨等业务披露公司产品结构、主要产品型号和自主化程度,以及整机、系统或零部件的主要功能和性能。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投资规划和上下游关联行业发展情况,披露市场供需变化、公司的调整方案以及核心产品的市场前景:
(一)上市公司从事航空运输设备制造的,应当结合航空装备转型升级需求以及企业订单数量和结构性变化,分析公司产品供应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以及未来盈利增长点;
(二)上市公司从事船舶运输设备制造的,应当结合海运贸易形势、国内外总运力、船队保有量、航运运费、新船价格等变化情况,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供需状况、公司产品结构优化方案和未来盈利增长点;
(三)上市公司从事铁路运输设备制造的,应当结合全国铁路城轨行业投资计划、计划新通车里程、货运增速等行业信息,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供需状况、公司产品结构优化方案和未来盈利增长点。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整机制造、零部件制造等业务划分,分别披露经营情况及其较前一年度的重大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一)上市公司整机制造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应当披露整机类型、整机产销量、销售模式,以及导致主要经营数据同比变动幅度超过30%的原因;
(二)上市公司零部件制造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应当披露主要零部件的类别、产品应用领域、产销量、销售模式,以及导致主要经营数据同比变动幅度超过30%的原因。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分析披露本期收入所对应订单的承接时点、生产周期等对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如产品价格、收入确认时点、在建亏损计提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产能状况,并针对结构性产能过剩及先进产能需求,披露未来产能优化调整方案。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模式及海外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同比变动30%以上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并分析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与公司产品研发有关的信息:
(一)公司产品研发总体情况、主要研发领域方向及研制计划;
(二)公司研发设计模式、研发机构设立情况、核心研发人员数量、国内外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与先进研发机构或厂商的合作情况;
(三)公司自主研发能力、重要在研科技项目、重要成果,以及重大研发项目的取消情况、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修理改装业务情况:
(一)上市公司从事航空运输设备制造的,应当披露飞机整机和零部件的修理改装情况,包括飞机平均服役年龄、定期或定量检修标准、修理改装市场需求等;
(二)上市公司从事船舶运输设备制造的,应当披露定期或定量检修标准、船龄结构、报告期内修理船舶数量、承修船型、修理周期等,以及重大修理改装项目情况;
(三)上市公司从事铁路运输设备制造的,应当披露修理改装业务收入、定期或定量检修标准等。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主要产品披露重大订单情况,包括相关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报告期内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等。合同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予披露上述信息。
已公告订单发生终止情形的,应当披露终止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开展海外业务的,应当分区域、分业务披露海外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规模、重要合同、产品类型、项目名称、合作对象、投资周期等,并提示由汇率波动、国际政策、经济环境变化等引起的经营风险。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分析造成事故的产品缺陷、技术改进方案以及存在该缺陷的产品的更新进展。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性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从研发成本、先进性与可替代性、应用方向及对公司可能带来的竞争优势等方面,披露关键技术突破和重要新产品情况。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重大项目及其进展情况:
(一)对于以中标方式取得的项目,应当披露项目概况、标的名称和数量、中标价格、交付时间,以及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的影响,对于以联合体方式中标的项目,还应当披露牵头单位、项目分配情况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
(二)对于以订单方式取得的项目,应当披露订单数量、订单金额、交付期限、生产计划,以及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的影响。
涉及境外项目的,公司还应当评估并披露项目所在地区政治局势、经济发展水平等对该项目的影响。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取得以下资格许可,对公司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分析该资质涉及领域的基本情况和进入计划:
(一)公司资质,包括涉密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专业和特殊资质等;
(二)业务进入相关资质,包括生产许可证、维修资格等;
(三)产品研发生产许可相关资质,包括适航认证、产品制造许可证、其他公司授予的技术许可证等。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条本指引所称航空、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制造,是指航空器、船舶、轨道交通设备等运输设备的整机制造、零部件制造和修理改装。
上市公司从事上述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定期或定量检修标准:指运输设备及零部件的使用达到一定时限或工作量后予以检查修理的标准体系。
(二)重大项目:指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或项目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或项目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或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披露行业、公司的整体情况,以及关键技术指标时,应当参照相关国家或国际标准;无明确标准的,可以根据行业惯例和自身情况予以确定,并具体说明自行确定标准的内涵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