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01-07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2〕10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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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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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2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上证发〔2017〕32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上证发〔2020〕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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