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04-30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9〕54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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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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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4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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