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06-10
发文字号:
中国结算深业〔2022〕15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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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20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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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2022〕45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完善结算风险防范措施,提高按金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香港结算拟对港股按金计算模型进行调整。根据主场原则,内地港股通业务按金风险管理制度需相应调整。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于2022年6月13日起实施。2022年1月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业字〔2022〕1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指南第三章“风险管理”。具体包括:


一、修改港股通按金计算方式。根据香港结算关于此次港股按金优化方案,优化后按金模型调整为根据结算参与人的未完成交收头寸、证券担保品、风险参数档案等要素计算按金,计算模型中以风险参数档案取代原有的按金率和按金乘数。新增本公司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的按金汇总值小于本公司需向香港结算缴纳的按金值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向境内结算参与人分摊收取的权利。


二、删除集中抵押金相关内容。香港结算将按金和集中抵押金进行了合并,改革后只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本公司亦不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集中抵押金。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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