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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05-18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2〕第76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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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上市推荐人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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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各证券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第九款,结合证券市场发展状况,为规范上市审查工作,现制定上市推荐人标谁,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地推荐人经营股票发行业务须在两年或两年以上,外地推荐人须在一年或一年以上。


二、守法经营,无犯罪记录,无重大投诉案件。


三、至少有两名会计专业(其中一名研修、从事西方会计或股份公司会计)、一名法律专业、一名企业管理专业、一名技术经济或审计或财税专业和一名金融专业或证券投资专业专门人才,这些人才至少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有三年以上相关实践经验,且职业道德良好。


四、在工作中同本所及同行、客户配合密切,服从证券主营机关的管理,注意公共关系和维护证券界的信誉。


五、坚持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项标准,不乱取费、不乱摊派、不提不正当要求。

  符合以上标准的证券公司(部)在主动提出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后,经本所审查,可确认为上市推荐人。取得上市推荐人资格的证券公司(部)才能作为申请上市公司的咨询顾问,其上市推荐工作才能获得本所认可。


特此通知。



1992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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