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8-16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3〕第207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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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电脑系统规范化的有关规定(暂定稿)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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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本所各会员:


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提供服务的电脑公司不断增加。这在一方面促进了证券业更加迅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硬件设备、软件功能的配置不规范,不利于交易所更快、更好的推广新业务和进行电脑联网报盘。为了促进证券业的电脑系统规范化,更有效地管理证券业电脑系统,特作如下规定:


1.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为本所会员提供证券电脑服务系统的电脑公司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并得到交易所的资格认可。


2.为会员提供服务的电脑公司,欲获得交易所资格认可,必须详细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公地址、人员数目及学历比例;


(2)能够提供证券电脑系统的服务项目及说明书;


(3)主要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电脑公司,才可为各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3.自在本通知公布之前各会员单位与电脑公司所签合约,必须在本通知公布后四十五天内到交易所电脑工程部备案,提供签约双方全称、签约日期、签约项目、签约金额及会员单位负责人等有关资料。


4.各会员单位自己开发的电脑柜台系统处理程序,需到交易所电脑工程部备案,提供开发负责人、开发日期、完成日期、系统功能说明等有关资料。其文档须由会员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5.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会员单位与各电脑公司所签合约,必须先到交易所电脑工程部备案。


6.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证券商电脑系统与交易所电脑系统衔接不上或出现其它问题时,为保证交易所系统安全,保障多数会员利益;交易所将不予迁就,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会员自负。


7.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本所各会员单位和为本所会员服务的各电脑公司。


附注:


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工程部地址:国际信托大厦15楼


联系人:苏悦民


电话:5688921、6683915。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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