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9-10
发文字号:
证监发〔2001〕111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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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证监会公告〔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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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证监会公告〔2009〕8号)。

自2000年实施股票发行辅导制度以来,辅导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作用,切实提高拟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今后,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企业都必须按要求进行辅导。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必须完全符合我会有关辅导政策的要求。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1年年底前,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发行上市,也应进行辅导,但可以不受辅导期限的限制,经派出机构辅导调查合格后,可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我会报送申请文件。


三、对经我会发文确认的清理整顿企业以及2000年3月17日前通过科技部和中科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两条的要求处理。


四、经国务院批准豁免辅导期的企业或具有辅导资格且辅导过10家以上企业上市的公司或经我会批准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申请发行A股,可以不受辅导期限的限制,由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考试,经派出机构辅导调查合格后,可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我会报送申请文件。


五、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48号)要求,强化尽职调查,切实做好企业的辅导、推荐工作。


六、各派出机构要按照我会有关辅导政策的要求,认真做好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的辅导评估和调查工作。


七、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我会不受理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八、各派出机构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有关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并督促执行。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我会《关于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7号)和《关于受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7]159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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