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9-28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3〕第26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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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权证认缴股款运作方案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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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一、上市公司至少于配股权证交易前15天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应按规定要求详载配股的相应条款及配股资金运用计划。


二、配股权证交易截止后,在配股说明书规定的认购期间缴款,般民缴款均采用到托管证券商处办理交款手续的办法。


三、持有配股权证的股东在缴款时间内凭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证券存折到托管证券商处缴款。证券商核查无误后,冻结认购者权证。次周一(周二下午)深圳(异地)股东可在托管证券商处打印证券存折。认购后如遇不确认,股民可到托管证券商处查询,由托管证券商负责与登记公司核对查证。

   

四、各托管证券商于每周四下午收市后打印认购统计清单,并拷贝转换明细磁盘。

   

五、各深圳营业部于周五上午将统计清单和明细磁盘送交登记公司清算部,异地营业部需将经当地登记处确认的统计清单于周五下午前传真至其深圳代表处,周六上午由清算员交登记公司清算部,明细磁盘则于周五下午交当地登记处。

  

六、登记公司清算部于周五(次周一)分别对本地(异地)认购资料进行处理,记减各证券商配股权证帐户,记加其股票帐户,并于周六(次周二)将帐户更动内容打印于清单上交各证券商清算员签收,由证券商送当地登记处。各登记处根据深圳登记公司签发的清算单和证券商所送磁盘对股东明细帐户进行处理。

 

七、包销商于次周二下午到登记公司清算部领取经确认的认购资料,并送至交易所交易交收部。交易交收部根据包销商提供的认购资料,扣除证券商和交易所的代收款费用后,从各证券商清算头寸中划拨相应的款项至包销商指定银行帐户。各托管证券商应于周三上午十时前补足清算头寸。

 

八、各托管证券商与交易所收取合理的代收款费用,交易所的代收款费用从证券商清算头寸中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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