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10-12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3〕第279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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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T+1回转交易暂行规则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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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各B股经纪商: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T+1回转交易暂行规则》已获市证管办批准,现发给你们。本规则于1993年10月18日开始实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3年10月12日


第一条B股T+1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在本所买入B股并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而在未完成消算交割期间,即成交后的第二天(T+1)至该笔买入完成清算交割期间卖出该笔买入金部或部分B股的交易。B股交易成交的确认以本所每日收市后对各B股进场特许证券商打印的成交清单为准。


B股T+1回转交易适用于经本所自动撮合系统达成的B股交易和B股对敲交易。


第二条本所严格禁止B股交易的卖空行为。B股交易的实空行为是指投资者卖出未持有或未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已买入B股的行为。投资者在B股T+1回转交易中卖出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已买入而未完成清算交割的B股不被视作为卖空行为。


第三条本所B股进场特许证券商是指在本所拥有交易席位或B股特别席位并已进场交易的B股境内或境外特许证券商。B股T+1回转交易的卖出必须由原买入B股的特许证券商代理,经原买入B股进场特许证券商在本所达成交易。


第四条B股T+1回转交易的实施不影响B股清算银行的清算业务,对B股T+l回转交易的买入和卖出,B股清算银行分两笔先后进行清算。


第五条B股T+l回转交易买入的清算原则上应在T+3完成。若该笔买入的清算被推延至T+4完成,从而影响相应卖出清算的进行,除因不可抗力和清算银行责任外,本所将视该笔买入为买空行为,并对责任B股特许证券商处以买空金额0.1%的罚款。


第六条B股特许证券商对其代理的B股T+1回转交易卖空行为的防止和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在接受投资者T+1回转交易的卖出委托前,B股特许证券商首先须确定其相应的买入在该处进行,并已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且投资者要求卖出的B股数量不超过已买入的B股数量。


第七条B股特许证券商在进行T+1回转交易后发现该笔交易属卖空行为,应马上通知本所及清算银行,并补进卖空的B股。


第八条B股清算银行若发现某B股特许证券商在T+1回转交易中有卖空行为,应马上通知本所。本所有权据此要求该B股特许证券商提供有关成交记录供查阅,在确定已发生实空行为后,本所将要求该B股特许证券商立即补进卖空的B股。


第九条买空卖空责任B股特许证券商是指在B股T+1回转交易中应对买空卖空行为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的B股特许证券商。


如发生卖空行为,本所将按下述情况对责任B股特许证券商处以罚款:卖空当天完成补进的,本所免其罚款;卖空当天未完成补进的,每天按卖空金额的0.1%予以罚款。卖空天数的计算从卖出日起至补进日止。


第十条卖空补进后,B股特许证券商须将有关详情书面报告本所备案。对卖空行为每月发生达三次以上的B股特许证券商,本所将视其情况予以如下处罚:


1.警告;


2.通报;


3.暂停其B股交易。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本所颁布实施,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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