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1-06
发文字号:
证监函字〔1994〕1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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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如何确认利润分配标准的函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证监会公告〔20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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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证监会公告〔2010〕3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会上市公司部于1993年12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来函,询问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是否可以仿照发行H股的企业以境内、外会计师审计过的两个报表中利润较低的为利润分配标准。


证监会就此问题与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进行了磋商。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发行H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向境内、外投资人分别提供的两张利润表中利润数较低的作为利润分配标准,B股上市公司也应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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