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3-04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4〕第036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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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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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深圳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除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本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异常情况:指导致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或挂牌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情况。


(三)不可抗力事件:指地震、火灾、天气异常、电力中断、设备失灵等人力无法抗拒的事件。


(四)临时停市:指因异常情况导致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无法正常交易而采取的临时停止集中交易的行为。


第二章 技术性异常情况


第三条本所电脑交易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导致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所通讯网络发生技术故障,导致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章 自然性异常情况


第五条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


第六条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所集中交易市场不能正常交易。


第四章 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第七条凡发生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本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临时停市;


(二)向本所会员和新闻媒介及时公告临时停市的决定及原因,同时报中国证监会,深圳市人民政府证管办。


(三)导致临时停市的异常情况消除后即恢复交易,但收市时间不作顺延;


(四)临时停市前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交易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本所。



1994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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