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4-02
发文字号:
深证登业〔1997〕1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藏

债券调帐业务暂行规定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券调帐业务,有效规避运作风险,现将《债券调帐业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请将预留印鉴及预留电话(格式见附件)于1997年4日18日前用特快专递或派人送至深圳证券结算公司股份结算部。


股份结算部通讯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25号


邮      编:518001


业务联系人:丁 茜


联系电话:(0755)5599104


传    真:5571142,5571126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一、债券调帐业务包括债券席位间转托管和场外分销两种情况。


二、从事国债业务的会员营业部必须向本司股份结算部提交预留印鉴(包括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字样本)和颜留电话(格式见附件1)作为债券调帐审核时用。没有预留印鉴的,本司将不受理其债券调帐申请。


三、会员营业部向本司股份结算部申请债券调帐时,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债券调帐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法人代表证明书;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会员营业部申请调帐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深圳本地会员营业部将申请材料原件(如先传真申请材料者,当天应补交原件)送交本司股份结算部。异地会员营业部可先将申请材料传真至本司股份结算部,然后于当天将原件特快专递给本司股份结算部。


2.本司股份结算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所用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同时根据预留电话向调出方会员营业部确认情况是否属实。


3.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本司股份结算部经办人检查调出方是否有足够的存券,如有,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进行调帐处理。


4.调帐后次一工作日,本司股份结算部与调出方及调入方会员营业部进行债券余额对帐。


五、有关会员营业部的债券调帐确认电话,本司股份结算部须及时作好电话记录。


六、本规定由本司负责解释,以前有关债券调帐处理程序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印鉴卡印鉴卡


2.债券调帐申请书债券调帐申请书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