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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4-15
发文字号:
深证业字〔1994〕第19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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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股股息派发流程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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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在R日(股权登记日)先由上市公司通过银行将股息款汇到深圳登记公司在人民银行所开设的帐户后,深圳本地和异地股民的股息派发按如下程序运作:


I、深圳本地


一、R+2日(不包括节假日),深圳登记公司通过人民银行将本地股息划出给深交所,并送本地券商派息软盘及统计表交深交所签收。


二、R+3日,深交所根据深圳登记公司所提供数据,将股息分别划入本地券商的清算头寸。


三、同日,深圳登记公司向本地券商派发派息明细资料及统计表。


四、R+4日,本地券商根据深圳登记公司所提供数据,将股息分别划入股民的资金帐户。


五、R+5日,股息到位(没有开设资金帐户的股民,也可于即日起在其托管券商柜台领取股息)。


Ⅱ、异地


一、R+2日,深圳登记公司通过人行将股息汇往各异地登记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所开设的帐户。


二、R+5日,异地登记机构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寻求适当方式进行股息派发。


三、R+1O日,异地股民的股息到位。


股民在以上规定之期限内,若不能领到股息,可到当地登记机构查询,若遇查询无结果,可向深圳登记公司投诉。


股息的派发,涉及到上市公司、银行、深交所、登记机构、券商以及股民等方方面面,中间环节较多,需要有关市场各方通力合作。同时,我们也竭诚欢迎广大股民加以监督。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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