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6-10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4〕第87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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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零股交易办法(1994年6月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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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一、为解决B股在分红配股以后的零股交易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二、为方便投资者,凡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成为深圳B股特许经纪商者(包括境内和境外B股经纪商)均可办理B股零股(以下简称零股)交易业务。


三、B股零股交易所在B股特许经纪商处办理,客户及特许经纪商均可参与买卖,但卖出者仅限于其零股部分,不得将整手拆零卖出。

   

四、客户及特许经纪商收购零股凑足整手后,应按标准手股票交易办法办理。

 

五、零股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应确定在该股票前收市价的上下各二十个价位内(每一价位为港币0.01元)。


六、零股成交后,经纪商须于T+1上午12时前将有关资料送交清算银行办理过户登记。清算银行如对某笔交易有疑问,可要求该经纪商将资料送本所国际业务部确认。


七、境内B股特许经纪商开办零股收购业务前,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核准。


八、零股交易的佣金及清算费与B股交易清算收费标准相同,取消最低收费。经纪商自营业务不收佣金。零股交易不收经手费,但需按章纳税。


九、不足一手的B股认股权证,可按本办法交易。

 

十、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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